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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字号“被重名”,“德仁堂”花落谁家?

2024-04-24 17:49来源于 香洲法院
本案中,被告成立的时间远晚于原告注册“德仁堂”商标的时间,被告实际使用“德仁堂”的时间亦晚于原告。原、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理应知晓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予以合理避让,但其仍将“德仁堂”登记为企业名称,且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购物票据、员工服装等中突出使用“德仁堂”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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