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楼煎饼”作为美食“打卡地”受到很多食客的喜爱,可跟着“攻略”找到附近却发现还有一家招牌上含有“南楼煎饼”字样的煎饼店,为此,“南楼煎饼”将其诉至河西法院,天津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2006年
李某某在河西区开设“南楼煎饼”摊位。
2012年8月7日
李某某成立天津市河西区李某某煎饼店。
2015年4月7日
经核准注册第13104829号“南楼煎饼果子”商标。
被告天津某煎饼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7日,其实体门店企业名称中含有“南楼煎饼”字样,其中“河西南楼”4字居中并呈放大效果,且距离“南楼煎饼”总店不到1000米,并在美团平台开设外卖门店。被告的企业名称、实体店和网店名称中均含有“南楼煎饼”字样。
法院审查了“南楼煎饼”的历史沿革,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南楼煎饼”作为商品名称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非常紧密的对应关系,积累了相当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相关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本地知名餐饮品牌“南楼煎饼”并进行合理避让,却仍成立名称包含“南楼煎饼”的公司,实体店铺经营地点与原告经营地点非常接近,故意攀附本地知名餐饮品牌“南楼煎饼”,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中谋取不正当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令被告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南楼煎饼”字样,停止在网络平台使用“南楼煎饼”字样。原告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南楼煎饼”这一标志的知名度、被告所开设店铺的地段、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