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后,被允许使用“CoCo”“CoCo都可”“奶茶三兄弟”商标。2020年,某饮品店经营者蔡某某与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饮品店的营业执照出借给郑某,后郑某成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该店店招名称为“CoCo&Lucky”,“CoCo”字体较“&Lucky”略大,所使用的塑料杯杯体正面印有“CoCo”字样,封口膜和吸管均印有“Co”字样,且店内销售“奶茶三兄弟”饮品。据市场监管部门核查,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该店仅在两个外卖平台的销售额就超过52万元。原告A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郑某及饮品店连带支付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将店招中的“CoCo”字样放大且呈突出处理,在其经营的饮品店中使用印有“CoCo”字样的塑料杯、印有“Co”字样的封口膜和吸管、售卖“奶茶三兄弟”产品,与“CoCo都可”“CoCo”“奶茶三兄弟”商标构成近似。被告饮品店向郑某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郑某有条件将营业执照悬挂在店铺内对外经营,故被告饮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被告郑某实际所得,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网络店铺运营情况和收入等因素,判决被告郑某、被告饮品店连带支付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被告郑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一、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郑某不仅将店招中的“CoCo”字体作放大突出处理,还使用印有“CoCo”字样的塑料杯、印有“Co”字样的封口膜和吸管,并售卖“奶茶三兄弟”产品,已经构成与原告A公司的“CoCo都可”“CoCo”“奶茶三兄弟”商标的近似,侵犯了原告A公司的权利。
二、出租营业证照有风险
出租方同时出租店铺和营业执照等证照,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承租方作为实际经营者,销售侵权产品,出租方未事先对承租经营者的经营内容进行审查,亦未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也未在发现侵害商标权行为后及时处理,构成共同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应对承租经营者的侵害商标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营业证照持有人经常以其和实际经营者签订了“所有责任均由实际经营者承担”的内部约定抗辩自己无需承担责任,但该二者的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各市场竞争主体要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合法使用,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
代表点评
瞿 芳 上海市人大代表,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小红书创始人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本起案件充分尊重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制止,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通过法律手段严肃处理侵权行为,对于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作为平台企业也应该注重预防工作,加强对商标权的监管和维护,提高公众对商标保护的认识,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综上所述,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公正、严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和社会经济发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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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