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凝结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智力成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推进,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加剧,商业秘密的安全风险也变得更加严峻。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长沙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超宽带芯片的研发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防止资料外泄,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为员工开通的VPN库、研发服务器、邮箱的账户密码均具有唯一性,同时根据员工的不同分工对研发服务器设置了不同的操作用户权限。公司IT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所有技术人员的数据研发工作必须在公司服务器上进行;员工用于登录VPN库、研发服务器的账户密码专管专用,不得外借;从服务器上下载资料,应当填写申请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通知IT保密部门处理。
黄某系公司模拟射频部的负责人兼公司首席技术官,全面负责公司研发部门的产品研发、研发规划与管理工作。尽管如此,黄某在公司服务器上仅能对其所在部门的技术文件等进行读取、下载,对其他部门的只能查阅。为获取更多的技术文件,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谎称需要进行权限管理测试,从下属员工杨某处骗取了专用于技术测试的高权限账号。
2022年4月至9月间,黄某未经公司授权,先后23次在公司或住所使用自己和杨某的账号,将公司服务器内大量的核心技术文件下载到公司配发的办公电脑中,再拷贝至私人硬盘、U盘内。
为掩盖上述行为,混淆他人视线,黄某对文件进行了加密、压缩、删除处理,并修改了文件名。
同年10月,公司一员工在进行工作复盘时,发现服务器内存在异常文件。经公司IT保密部门全面调取、分析相关操作记录,在初步掌握黄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黄某已经向公司提出辞职。
经鉴定,黄某非法从公司获取的部分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经评估,上述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为181万元。
黄某到案时,上述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黄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黄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卿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可以是一项核心技术,一个产销策略,也可以是一份客户名单、一种经营方法等等。
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多发生在软件开发、生物科技、机械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自然人多为有权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在(离)职公司高管、技术人员等,且大多拥有高学历。
例如本案,就是公司高管。值得注意的是,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持有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持有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生活中多一点敬畏,就会少一点悲剧。”最后,谨以此句,与大家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