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6日至7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和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和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河北美术学院艺术法研究中心和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协办的中国知竞论坛(第九届)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会议汇聚了200余位来自政府部门、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领导、学者和实务专家,围绕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前沿议题展开深入交流,现场研讨气氛热烈、精彩纷呈,彰显了本次论坛高层次、宽视野的学术特点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会议开幕式由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教授宋建立主持,在主持人依次介绍与会领导和专家之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霄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程建宏、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旗依次致辞并提出工作要求。而后,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宁立志教授作研究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宁会长首先感谢了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以及各兄弟院校、各位嘉宾对知竞论坛的关注和支持,并报告了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在思想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案件咨询、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宁会长特别指出,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承担了多项竞争法相关课题,积极递交立法意见并参与立法论证,多次参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的第三方审查任务,出版会刊《知竞研究》,开展了多场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学术讲座。
随后,会议“主旨演讲”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晨颖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以《数字经济领域强化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几个思考》为题,对数字经济中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阐述,指出掐尖式并购及“零价格服务”导致营业额难以计算,是未达申报标准仍需进行申报的主要原因。她介绍了新布兰代斯学派主张对于大型科技企业的并购进行回顾性审查的理论,并通过多个美国案例详细论述了拆分大企业的问题。她指出关于扼杀性并购应当聚焦并购后目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会发生何种变化,对于大企业并购应当针对个案进行经济分析,并主张提升反垄断监管的现代化水平。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大洪以《看得见的“脚”:论行政垄断对竞争秩序的“踩踏”与规制》为题,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演变与行政垄断的现状,指出当前存在行政性垄断规制主体范围过窄、垄断形式难以被传统反垄断法完全覆盖等问题,认为应当重塑反垄断法的治理框架,主张引入“国家限制竞争”概念,拓展政府行为规制范围,构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周期规制框架,并强调应明确政府干预边界,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原司长吴振国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关系的新问题》为题,系统阐述了新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新平衡的动态调整问题,指出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面临重构,而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特征和竞争态势是重构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并从创新监管工具、深化多元共治、迎接国际竞争等方面给出了强化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的前瞻性对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佟姝以《数字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为题,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的工作内容,指出审判工作要聚焦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坚持严格保护的理念;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聚焦新兴领域健康发展,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分论坛一上半场以“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为研讨主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以《作为垄断协议达成与实施方式的企业联营》为题,就企业联营的性质展开分析,指出联营类垄断协议有三种典型形式:成立第三方公司、组建松散联合经营体以及委托同一主体运营,其本质是以企业联营掩盖共谋、限制竞争。判定联营行为性质,需穿透合法外观,结合目的与效果区分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同时要警惕行政性垄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山以《论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规制框架的定型化》为题,指出RPM规制在法域间存在分析模式的分歧,以及国内执法和司法认知的差异,并探讨了安全港设定的市场份额门槛、配套定量和定性条件,RPM反竞争效果的推定范围与抗辩框架,以及促进竞争效果的效率证明和竞争效果权衡要点。腾讯研究院竞争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傅育生以《论人工智能体卡特尔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主体、合意与责任》为题,聚焦传统反垄断法理论能否有效规制多个独立AI Agent的新型卡特尔行为这一核心问题,对AI是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算法间“合意”应如何认定、责任归属与救济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剑以《反垄断法中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为题,聚焦反垄断法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这一长期被忽视的行为类型,提出对该条款的重新理解。在法条适用上应从捆绑角度限缩解释该条款,避免与兜底条款冲突;在反垄断理论上强调现代反垄断分析必须回归以竞争效果为核心的分析框架,明确行为类型的意义在于厘清反垄断法与行业管制法的边界,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教授王健以《我国反垄断法个人罚款责任的适用》为题,对反垄断法个人罚款责任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主体以及裁量标准进行了系统阐述,并结合域外经验与本土实践,对第56条第1款的解释与适用提出了细化建议,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个人罚款责任的性质是加重责任。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法》只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特别情况下才追究个人责任。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丁茂中以《平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的司法谦抑性》为题作了报告,认为反垄断法的司法实施需保持谦抑,实践中多数法院能恪守谦抑性,但存在司法扩张现象。此外,他列出司法谦抑的客观缘由,并提出按法定要件认定垄断、落实举证规则、遵循要件递进逻辑裁决三大要求,强调司法谦抑对平台经济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对本单元发言进行与谈,就反垄断法研究的代际演进与理论重构、技术与法律的深层互动、应对企业联营与垄断协议以及人工智能体对反垄断执法带来的挑战等问题进行探讨。
分论坛一下半场以“公平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法的实施”为研讨主题,由西南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叶明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鹏程以《关于国家投资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思考》为题,阐述了国家投资的正当性,也指出相关法律规范存在不足,国有经济无准入限制而民营经济有负面清单约束,建议完善《政府投资条例》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国家投资及新设国企纳入审查范围。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王俊以《公共采购信用评价中地方荣誉加分的公平竞争审查困境与规制路径》为题,指出部分地区公共采购信用评价仅认可本地荣誉加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而单纯禁止或直接互认外地荣誉也存弊端,提出构建“分层+标准化”审查机制,以国家级奖项为主体,省级奖项经评估分级后低权重互认,并建立全国统一评估机构和奖项滥发追责机制。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广普律师以《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共享单车领域行政性垄断问题研究》为题,通过对23件通报案例的分析,指出地方政府常通过限定交易、特许经营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他梳理了行政机关的典型抗辩逻辑并逐一进行合法性评析,指出其多数缺乏法律依据,主张应推动地方政府治理模式从“选择经营者”转向“制定中立规则”。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兵以《促进LBS类平台公平竞争面临的法治挑战与应对——基于平台生态系统竞争的观察》为题,指出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s)类平台在利用地理信息开发的新商业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算法控制流量分配、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竞争失序问题,但当前的法律规制面临算法黑箱、平台私权力边界模糊、跨地域执法协同困难等困境,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多层面构建治理体系。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玲律师以《数字音乐版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为题作报告,表示对于拒绝许可有内外两层规制:内部靠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民法基本原则等进行私法规制;外部以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公法规制。在反垄断规制中,版权方需举证证明拒绝行为具备正当理由,不能借知识产权独占性形成垄断。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杨妮娜以《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违法性认定》为题,指出反向支付协议是原研药企以利益换仿制药延迟入市的特殊和解,本质是垄断利益的分享,在梳理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她提出我国应采用“禁止+豁免”认定模式,以平衡医药创新、市场竞争与公共健康,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用药权益保障。与谈环节,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罗智科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分享了相关思考,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明瑜对技术等特殊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公平竞争审查等问题进行了评议。
分论坛二上半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为研讨主题,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以《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为题,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数据不正当竞争专款以“合法持有数据”为基础,应从数据获取与使用两方面构建行为正当性判断框架,司法实践中对传统的竞争关系要件趋于淡化,应更关注对行为本身不正当性的认定,并指出应减少对一般条款的依赖,为市场主体数据行为提供明确指引。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胜利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看“内卷式竞争”的法律治理》为题,阐释了“内卷”的定义、表现与成因,提出了反内卷的可行路径,并具体解释了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治理方法,包括规制平台强制低价、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等行为,最后围绕“内卷”与“创新”、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等阐述了自己的思考。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海以《“反内卷”任务下竞争法的向度与限度》为主题,指出“内卷式竞争”具有竞争过度与局部领域竞争不足并存的特征,其成因包括供求失衡、市场力量分布不均、地方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等,并表示竞争法在“反内卷”中仅能“治表”,“治里”则需多领域多部门法协同发力。阿里巴巴淘天集团法务专家王志强围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网重点条款进行解读,阐述了第7条关键词使用条款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条款的关系及平台审查边界,详细分析了第13条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框架与适用门槛,并解释了第14条平台强制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意义、适用要点和判断标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玉韩律师以《种草营销的竞争法合规风险分析》为题,阐述了种草营销的信任驱动、内容模糊等特点,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指出种草营销存在广告标识缺失、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并结合典型案例,明确了商业推广的认定规则与虚假宣传的裁判逻辑。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朱梦云以《突破大模型训练数据版权困局:基于授权许可模式的优化重塑》为题,剖析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适用受限、侵权形式隐匿、利益分配失衡等多重困境,阐述了授权许可模式的适用必要性与正当性,提出构建“一般规定+非商业例外”的双轨制标准、合理确定许可费用、运用版权水印等技术破解判定难题等方面的对策。在与谈环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友德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德夫作为与谈人,对各位主讲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分别就内卷式竞争、数据不正当竞争、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供给等问题提出见解。
分论坛二下半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沿问题”为研讨主题,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瑛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戴龙以《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制研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的适用为例》为题,对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立法历程进行了梳理,指出该制度从部门规章到《电子商务法》第35条,再到进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回应了平台治理实践的制度需求,强调对于平台“二选一”等行为的执法存在依赖关系认定、适用主体范围不清等困境,需进一步细化实施标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赵千喜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司法审视》为题,重点分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核心争点,指出立法本身存在支持与反对的结构性分歧,而司法仍需解决适用主体是否限于“大型企业”,规制内容是否超越“拖欠账款”,以及相关诉讼与合同纠纷的衔接等问题。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郭壬癸以《论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法律性质》为题,对“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法律性质提出新解释,指出“保密措施说”与“保密义务说”均难以完整涵盖其法律功能,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更支持将其理解为民法上的“单方法律行为”,即权利人提出“勿为”的单方要求,相对人须遵守,否则构成侵权,该定位既能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能兼顾信息合理利用。美团公司竞争合规总监耿建舟以《自由竞争与过度竞争的边界——基于平台实践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探讨》为题作报告,通过对比价格竞争与低价倾销的本质差异,指出法律应保护高效率带来的低价,而非损害行业健康的恶性补贴,认为平台补贴会扭曲价格信号,造成“虹吸效应”与整体利润下滑,并呼吁实施靶向治理,推动行业从“内卷式”低价竞争转向高质量发展与服务效率竞争。百度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李妍洁以《新“反法”关键词条款的产业理解与思考》为题作报告,指出适用关键词条款的核心在于是否构成混淆,新法明确以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避免了使用即违法的片面理解,与司法实践及国际规则接轨,增强了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提供包容审慎的法治环境。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金涛以《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为题作报告,认为部分判决存在道德评判先行、循环论证等逻辑问题,指出隐性使用通常不会造成用户混淆,反而有助于降低营销成本并活跃市场,并建议以社会净福利为判断标准,在多数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应基于个案进行客观经济分析。随后,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段宏磊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与评估中心政策法规研究所干部尤睿瑾就“反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精彩与谈。
分论坛三上半场以“影视行业数字版权保护问题”为研讨主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詹映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陈为以《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审理难点和路径探析》为题,指出新型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存在着管辖连接点分散且异议率高、合并审理与行为保全尺度不一、平台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界限模糊等审理难点,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放宽管辖连接点审查、以“实质性化解纠纷”标准合并审理、动态设定平台注意义务、赔偿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确定数额的对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黄玉烨以《影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版权价值评估模式思考》为题,系统梳理了影视作品版权侵权严重、侵权赔偿计算不确定的现状,提出影视作品侵权赔偿应摒弃单一法定赔偿,借鉴体育赛事侵权案件,确立“市场价值—许可费”的核心标准,即以授权许可费为基准,综合考虑制作成本、热播时效等因素,对故意、持续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促进影视产业良性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以《新技术条件下版权保护的难点、痛点及应对》为题,指出当前新技术侵权呈现规模化趋势,严重损害了正版视频平台利益,并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一是确立多元管辖连接点并提速异议审查;二是放宽行为保全,引入“概括通知+行政预警”,强化关键词过滤;三是要求平台承担“通知—必要措施”和全链拦截责任,披露重复侵权者;四是以许可费为基础高判赔、严惩罚,优化版权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宋健以《涉平台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为主题,阐述了影视作品侵权赔偿须契合“爆款弥补整体成本”的行业逻辑,指出赔偿应精准量化“跟随式盗版”所致损失,应以会员流失、广告增收、许可费降低、制作费分摊等可计算项目为基础构建精细化赔偿模型,认为个案高判赔既能回收创作投资,又可遏制重复侵权,保障影视产业持续投入与价值循环。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天翔以《人工智能创作与影视行业数字版权保护》为题,系统梳理了AI在影视创作全流程中从辅助工具演变为“联合创作者”的实践现状,分析了由此引发的数字版权归属难题与合规挑战,结合中美欧多起典型案例,指出AI生成物在“实质性相似”认定、模型训练数据合法性、输出内容侵权风险等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并从输入端、过程端和输出端三个阶段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芒果超媒法务部部长、芒果TV法务部总经理邹旭仔以《智能时代影视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方案思考》为题,指出AIGC、M3U8等新技术降低了侵权门槛,尤其是算法推荐、加框链接直接抓取、合并存储等技术与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深度融合,造成“播出即盗版”的产业困境,并强调应推动“科技向善”,将版权保护的价值标准嵌入技术逻辑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刘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严开元就平台侵权问题进行了精彩与谈。
分论坛三下半场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关系的新问题”为研讨主题,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主持。阿里巴巴竞争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崔书锋以《智能经济时代竞争政策适用及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新问题》为题,认为AIGC已成为AI发展的主线与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其竞争具有全球化、极速创新与高度动态的特征,建议中国竞争政策应适配产业特点,以鼓励创新、提升全球竞争力为目标,为产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与产业政策、安全政策应形成良性互动,同时应警惕部分平台滥用SEP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以《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诉讼最新发展》为题,通过多个典型案例阐述了各国法院SEP诉讼的司法实践情况,以三星和中兴案为例分析了SEP全球诉讼的态势,指出SEP全球诉讼呈现跨法域互动的特征,不同法域法院的司法举措呈现出异质性,管辖权冲突逐渐增多,业界须根据新情况进行行为安排。小米集团法务部高级总监沈冲以《欧洲SEP政策法律进展观察》为题,回顾了欧洲SEP立法的进展,表示欧盟SEP条例尽管因故撤回,但立法过程体现出现有机制在透明度与可预测性问题上达成共识。强调应从竞争法视角关注SEP纠纷,构建公开、透明、科学的定价规则,在鼓励“真创新”的同时,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理论战略所副研究员陈俊华以《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透明度问题挑战与制度发展趋势》为题,探讨了SEP透明度问题的成因与影响,表示专利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准确会导致谈判进程延缓、纠纷增多,并阻碍技术标准的正常迭代,在总结各国在政策与机制层面对SEP透明度问题的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从核心框架、多元机制与方法工具等方面系统构建应对体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任天一以《SEP不公平高价的反垄断法规制:原理与边界》为题作报告,剖析了FRAND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意义、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规制SEP不公平高价等问题,并进一步从规制标准、逻辑困境与原理边界三个方面展开层层递进的分析,提出反垄断法应保持必要克制,其核心功能并非直接干预具体定价,而是通过确保FRAND承诺的正当执行制约SEP权利人滥用市场力量。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龚涛以《专利动态许可的法律困境及其治理》为题,剖析了专利动态许可的特征、法律效力与治理路径,认为动态许可虽能提高许可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却也面临专利私掠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主张通过提供核心专利清单、披露专利权属信息、打击专利私掠行为等路径予以治理。在与谈环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春艳和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教授宋建立作为与谈人,就标准制定与协同创新、标准必要专利的透明度、许可主体的谈判与博弈以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等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
分论坛四上半场的主题为“艺术品市场竞争规则及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华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以《“Value Nexus”——艺术法学研究的一个切入点》为题进行分享,强调艺术法不是简单的“艺术加法律”或“法律加艺术”,而是一门专门的学问,认为艺术人与法律人对艺术作品的认知存在差异:前者注重作品、艺术家与艺术性三者统一,追求“价值中立”;后者则必须进行“价值判断”。由此,他提出以“价值联结”作为艺术法研究的核心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胡开忠以《中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立法进程》为题进行报告,建议构建“双轨制”保护框架:一方面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保护精神权利;另一方面,引入基于人权理念的“惠益分享”制度,保护财产权,平衡来源地社群利益与社会传播利用。未来立法应明确以古老的民间文艺作品和民间文艺衍生作品为权利客体,以民间文艺来源地居民群体为权利主体,侧重精神权利保护,并遵守和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湖北美术学院实验艺术学院一级美术师朗雪波以《美术作品公共收藏的权责之界》为题,以一份《作品收藏确认书》为切入点,揭示了当前公共收藏体系中权责不清的困境。他认为健康的公共收藏体系核心在于厘清“物权”与“著作权”的边界,美术馆应基于具体、有限的非营利目的获取授权,而非获得永久、宽泛的权利让渡。未来应通过专门立法或行业准则,建立权责对等、透明公正的规则框架,探索“价值共创、利益共享”的公平机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芬以《艺术品交易中画廊的法律地位分析》为题,表示艺术品交易合同属于混合型合同,以委托关系为核心,画廊作为受托人及代理人,需在授权范围内行事、遵从合理指示并履行信义义务,并提出可借鉴信托制度以隔离艺术品销售收益的风险,参考德国商法中的“补偿请求权”,在合同终止后合理认可画廊对艺术家市场价值的前期投入,从而构建更为公平、可持续的合作规则。临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小伟以《艺术法的独立性阐释与体系性构想》为题进行报告,强调艺术法作为独立法学领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指出近年来艺术法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实践成果,包括教材出版、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以及司法案例持续增加,并建议适时制定专门的《艺术法》。河北美术学院法制办公室与艺术法研究中心成员赵铭毅以《艺术法教育改革的趋势展望》为题进行报告,回顾了中外艺术法教育历史,指出我国艺术法教育存在专业与学科定位模糊、教材建设滞后、师资结构难以支撑教学、课程体系缺乏逻辑架构、实践教学脱离学科要求五大问题,并提出明确艺术法教育的独立性、优化艺术法教材、强化艺术法师资队伍建设等建议。发言结束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社民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进行与谈,分别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艺术法立法等问题提出了见解。
分论坛四下半场的主题为“商标法的前沿问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彭学龙主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那以《论商标贡献率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为题进行报告,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及“商标贡献率”的判决明显增加,但立法中尚未对此作出定义,贡献率计算也缺乏统一标准,建议在《商标法》或司法解释中引入该概念,明确贡献率计算逻辑与公式,提升损害赔偿计算的精准性。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强以《未注册商标的成因分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题进行报告,指出未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其认定标准与保护范围仍存在争议,实践中暗示性商标常被误判为误导性标志而被驳回注册,经营者可以通过使用积累知名度,证实其可以获得注册保护且成为驰名商标。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鑫以《从“栖XX”案探索商标侵权案件中“三年未使用抗辩”的实战策略和证据破局》为题进行报告,结合其代理的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了商标侵权诉讼中“三年未使用”抗辩的实操难点,提出了从原告的恶意投诉行为、许可合同真实性和商标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举证的策略。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晴川以《注册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商标不使用的实体法抗辩》为题进行报告,从理论层面辨析了“三年不使用抗辩”的法律属性,认为在注册制背景下“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抗辩本质上应属权利抗辩,并指出商标不使用影响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判定,为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吴新华以《商标法绝对理由的正确适用》为题进行报告,指出当前商标审查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绝对理由条款的滥用问题,阐述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证明困境与逻辑缺陷,以及审查中机械比对、泛道德化的倾向,建议未来修法应考虑删除不合理条款,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恶意,以保障企业正当的商标权益与发展空间。厦门理工学院公证数智化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法信公证云总经理陈艳以《“公证+科技”赋能商标保护》为题进行报告,介绍了公证云平台如何利用科技手段赋能商标维权与品牌建设,通过典型案例展示了“线上+线下”电子证据保全、批量侵权监测、侵权线索固定与核验等创新服务,展现了“公证存证证明”等模式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与可信度方面的显著成效。随后,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进行与谈,就商标近似性判定、商标抢注和系统论视角下商标法条款的适用等议题发表了独到见解。
12月7日中午,会议闭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教授主持。首先,武汉大学法学院王德夫副教授介绍了第九届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的征文情况,大会共收到来自理论和实务界来稿近140篇。随后,武汉大学法学院邓社民教授宣布了获奖论文和获奖论文作者名单,其中,一等奖三篇,二等奖七篇,三等奖十三篇,部分参会老师和协办单位领导一起为获奖青年学者颁奖。
闭幕式上,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宁立志对本次会议取得的丰硕成果予以高度评价,向为论坛贡献智慧的全体嘉宾致以衷心感谢,对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大力支持及会务组同学的辛勤付出表示诚挚谢意,并宣布中国知竞论坛(第九届)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圆满闭幕。相约明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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