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视频的出现为广大师生带来极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将黑手伸到原创教学视频上。
随着科技的发展,教育行业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便捷、生动的教学视频,不仅能让学生通过动态画面直观学习课程讲义,为老师授课带来极大的方便,同时也满足了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多。很快,这块“肥肉”被张某盯上。他找戴某通过翻拍、剪辑、拼接等方式复制原创教学视频之后销售,获取了一笔不义之财。
2023年11月9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戴某侵犯药学类教学视频著作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戴某均被法院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和6千元。
离职人员卖出了盗版教学视频
“90后”的张某曾是南京某药学教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主要负责向广东、江苏等地院校客户销售公司产品。
2021年3月,经朋友介绍,张某认识了广东某制药工程学院的刘老师。得知张某为A公司销售人员,刘老师便向其咨询该公司是否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教学方面的视频。张某即向刘老师推荐了A公司自主开发的“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并详细地向刘老师介绍了视频的内容、参数等,还让刘老师登陆该公司的网络云平台简单浏览了GMP教学系统的视频内容。
翻拍视频部分截图
经过一番咨询,刘老师对张某推荐的“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非常满意,随后向所在学校提出采购申请,并获得学校同意。
2021年11月,当刘老师再次联系张某,让张某通过采购平台投标的时候,张某已经从A公司离职了将近3个月时间。但是张某并未将离职的情况告诉刘老师,依然以A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和刘老师商谈采购事宜。
招标信息公布后,张某找来了会制作、剪辑视频,同为“90后”的戴某,让戴某使用其从原同事处骗取到的账号密码登录A公司网络云平台,通过对“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文件进行录屏、剪辑、更换A公司logo等方式制作盗版“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文件。之后,张某将这些视频通过招标程序销售给广东某制药工程学院,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
2022年4月,刘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张某提供的这批教学视频非常模糊,可是却怎么都联系不上张某。无奈之下,只能直接找到A公司的软件维护人员,询问为什么销售给他们学校的“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这么模糊。
软件维护人员向A公司汇报后,该公司发现其并未向刘老师所在的学校出售过该款视频。经过自行调查后,A公司于2022年7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锁定该公司前销售人员张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2年8月在南京将张某、戴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精准定性量刑
因案件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张某、戴某翻拍“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属于何种著作权类别,以及张某、戴某对“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等视频翻拍的同时,存在着修改字幕和声音等情形,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成为了办案人员需直面的问题。
南京铁检院检察官应邀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调取A公司著作权登记证书、教学视频开发过程、视频组成方式等,认定“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侵犯著作权罪名中新增的“视听作品”类别。同时,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张某与戴某的微信、QQ聊天记录,戴某电脑中存储的翻拍和制作视频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并对涉案侵权视频文件的画面内容与音频内容同步鉴定,确定了张某、戴某修改与未修改的原教学视频的范围和比例,准确计算出两人的非法经营数额。
2022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南京铁检院审查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双方达成谅解
审查该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张某、戴某翻拍教学视频侵犯著作权犯罪,不仅对权利人的原创性智力成果造成损害,更对权利人著作权所蕴含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精准性造成危害。
2023年7月12日,南京铁检院对张某、戴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支持引导“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文件权利人A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官向张某、戴某及其辩护人阐释积极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是其认罪悔罪态度的表现,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达成共识,法院依法受理权利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庭前会议民事调解
2023年9月18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张某、戴某与权利人充分磋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张某、戴某共同赔偿权利人损失人民币8万元,权利人谅解两名被告人的侵权行为。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2023年11月9日,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张某、戴某作出如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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