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声临其境”是否对商标“身临其境”构成反向混淆?海淀法院用一份判决作出回应。 在这起涉及知名电视综艺节目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法院认定节目名称及标识“声临其境”不侵害在先注册商标“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商标权人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身临其境公司)诉称,其享有第12253086号、第22297784号“身临其境”商标及第1028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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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六年期许可费7.31亿美元!重庆一中院就中兴诉三星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