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四川法院紧紧围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旗帜鲜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创新发展和公平竞争注入司法动能、贡献司法力量,为推进我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基本情况
(一)不正当竞争案件总体情况
2019-2021年,四川法院共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504件,其中民事案件488件、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9件;审结439件,其中民事案件425件、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9件,结案率87.10%。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仿冒纠纷329件、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31件、商业诋毁纠纷16件、虚假宣传纠纷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19件。
图1 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情况
图2 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结情况
图3 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受理情况
图4 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受理、审结情况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涉案诉讼标的额普遍较高。2019-2021年,四川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标的额50-100万元60件,100-500万元51件,500-1000万元7件,1000万元以上9件。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诉向某某、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诉讼标的额高达2.7亿元。
2.仿冒纠纷成为常见多发案件。2019-2021年,四川法院共受理仿冒纠纷案件329件,占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67.42%。其中,2019年受理117件,占比为65.73%;2020年受理107件,占比为64.85%;2021年受理162件,占比为63.28%。以上数据反映,仿冒纠纷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占比逾六成,数量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成为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多发易发。2019-2021年,四川法院共受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31件,占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26.84%。其中,2019年受理47件,占比为26.40%;2020年受理52件,占比为31.52%;2021年受理78件,占比为30.47%。以上数据反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占比约三成,是仅次于仿冒纠纷案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该类案件的原告多为企业,被告多为离职员工及与之有关联的公司,大部分纠纷系因员工离职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引发。在原告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某、坤升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康某等人在原告任职期间,披露、使用以及允许坤升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与坤升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万余元。
4.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交织。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不少原告在提起商标权、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还主张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目的在于更全面地打击和遏制被告的侵权行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不仅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美巢”商标近似的标识,还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域名、网站设计及排布、宣传用语等方面模仿原告,法院认定该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余万元。
5.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涉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也有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他人域名、网页等标识刻意攀附其他经营者商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竞争对手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强制跳转等方式劫持他人网络流量,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影响网络平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恶意利用网络平台投诉机制诋毁他人商誉,等等。在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好评、收藏等行为,不仅造成了平台数据失真,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关系,影响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法院认定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元。
6.案件主要集中在成都地区。从地区分布来看,四川法院逾八成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集中在成都地区。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178件,成都两级法院受理149件,占比为83.70%;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165件,成都两级法院受理140件,占比为84.85%;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256件,成都两级法院受理212件,占比为82.81%。以上数据显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成都作为四川的省会城市,是西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集聚了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基地和平台,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十分活跃,由此引发大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主要举措
四川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始终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司法难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成果,以旗帜鲜明的司法态度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明确具体的裁判规则引导、规范和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构建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积极履职,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树立严格保护、必要干预的理念,及时制止、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违法行为的成本和代价,切实维护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推动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严厉制裁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益,甚至是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川法院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切实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促进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民事行为。仿冒、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市场主体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法院坚持重拳出击,妥善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判决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严惩混淆市场、屏蔽封锁、劫持流量、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让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付出沉重代价。在环龙公司诉武则天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武则天公司将环龙公司的产品理念、宣传文稿、图片等直接或改头换面用于自己产品的推广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变相损害环龙公司的商业利益,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有效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行政机关是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力量。四川法院妥善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市场监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省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程序合法、实体妥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兼容并包,依法维护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川法院始终坚持有限干预、有度干预的原则,依法明确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一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行为。四川法院注重以维护竞争自由为基本价值,对既没有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依法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重庆金大州公司诉成都金大洲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成都金大洲公司合法享有“金大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向重庆金大州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经销商等发布声明、律师函,向行政部门投诉等行为,属于正当的自力救济,不具有干预他人市场交易和牟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目的,不构成商业诋毁,并驳回重庆金大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是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中,四川法院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强化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合法性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在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依法认定涉案被处罚行为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撤销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切实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
(三)协同发力,综合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川法院坚持系统治理观念,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大格局。加强与省内外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综合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一是注重执法司法协同。2020年10月23日,省法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会商、案件协助、信息交流、培训宣传合作、学术研讨等制度,为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省法院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认真总结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智慧、审判经验、裁判规则,提出科学修改建议,推动《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更加完善、更加务实和更具可操作性。省法院积极参加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的相关建议被采纳并转化为制度。成都中院、自贡中院、泸州中院、达州中院等均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签署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协作保护协议,推动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协同合作。二是注重川渝区域协同。省法院与重庆高院联合签署《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关于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连续两年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联合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培训,创新建好“知识产权双城保护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新闻发布会,共同签署《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全面加强川渝两地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三是注重诉与非诉协同。四川法院主动作为,积极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不正当竞争纠纷实质性化解。2020年12月,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会签《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全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2020年8月,眉山中院与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眉山设立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多元解纷工作站,为全市各类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提供知识产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快速解纷等协同保护服务,显著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实效。
(四)延伸职能,主动营造公正竞争社会环境
四川法院在抓好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满足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建设的司法需求,切实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社会风尚。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发挥典型案例引领作用。省法院坚持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全面介绍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确裁判规则,彰显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促进公平竞争的鲜明司法态度。创办《四川知产与涉外商事审判》电子期刊,以崭新的形式宣传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和成效,不断扩大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传递司法保护正能量。二是加大司法建议精度,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针对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四川法院及时向环龙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并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座谈交流,精准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务实管用的建议措施,促进相关市场主体提升竞争能力、行业协会强化自治、行政机关加强监管,确保市场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三是加大走访企业深度,延伸审判服务职能。四川法院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与“送法上门”紧密结合起来,主动深入腾讯、字节跳动、郫县豆瓣等创新企业开展走访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专题调研等形式,全面了解创新主体在市场竞争、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及时为创新企业把脉问诊、开方除弊,努力将事后化解纠纷转变为事前预防纠纷,获得广泛好评。
三、审判中发现的问题
四川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平竞争意识较为淡薄
当前,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是大多数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但个别市场主体投机取巧,为攫取短期利益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以此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等目的,引发市场混淆,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个别市场主体为提升竞争优势、抢夺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实施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行为。个别市场主体为了经营利益,寄生在他人的经营平台上,实施有偿刷量等黑灰产业,损害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反映出部分市场主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了解、不熟悉,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相对欠缺,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尚未形成。
(二)竞争资源管理强度不足
对市场主体而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精心设计、朗朗上口的广告语及承载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等,均是提升竞争优势、赢得经营利益的竞争资源。但个别企业对此不够重视、不善于做好竞争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导致相关竞争资源被他人随意模仿、借鉴,最终成为公共资源,虽诉诸法院却无法胜诉。在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赵某某、罗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未对自身的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与离职员工罗某某签订保密协议,也未设置竞业禁止义务和支付相应的补偿,导致其丧失宝贵的交易机会。有的企业对商品的包装、装潢欠缺保护意识,既未申请作品登记也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商品进入市场后,其包装、装潢被同行竞争者竞相模仿、抄袭,并成为该种商品比较常见的包装、装潢,导致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后,其包装、装潢无法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参诉应诉能力有待提升
在四川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原告大多是外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大企业,被告多为散布在四川各乡镇、区县的小超市、餐馆等中小微企业,诉讼能力较弱。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或者法院的传票后,难以提出其为正当使用、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只能以支付和解金的方式解决纠纷。有的被告虽声称其使用相关商业标识系获得了权利人的口头许可、加盟案外人,但却无法向法院提交授权书、加盟合同等证据支持其主张。部分市场主体消极应诉,对法院传票等文书送达不理不睬甚至拒绝接受送达、拒绝出庭应诉,主动放弃表达己方意见和抗辩理由的机会。有的权利人虽然将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但不善于固定、收集、提交证据,导致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对方获利金额,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大多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来酌定被告的赔偿金额。
四、工作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亟需持续依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市场主体加强正当竞争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诚信意识,杜绝不当竞争行为
市场主体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相关规定的精神、理念、原则、内容等,了解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具体行为类型,积极涵养法治意识,正确把握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养成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良好习惯。在制定竞争策略、实施竞争行为时,要加强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主动以法治视角审示自己的竞争行为,确保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发生、早制止。
(二)强化风险防控,严管竞争优势资源
竞争优势资源是企业立足市场、开拓市场的基础,是提升自身竞争能力的关键,是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一方面,要注重积累竞争优势资源,积极以优质的商品或服务赢取消费者的口碑,以先进的理念引领行业发展,以丰富的宣传方式推介商品和服务,让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域名、网页等商业标识变得更加知名和有影响,推动普通经营资源转变为优势竞争资源,避免自身竞争资源沦为公共资源,失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要主动采取周密的保护措施,与接触该商业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存在泄密风险的离职员工强化合同约束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该商业秘密不外泄、不被竞争对手所利用,始终为自己创造经营利益。
(三)强化法治思维,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相关市场主体要养成解决矛盾靠法的习惯,注重提升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当他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要善于收集和固定证据,并积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寻求行政机关及时调查、处理,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要主动配合法院、行政机关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的调解工作,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化解。对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诉行为,要有理有据提出抗辩,有力有效回应诬告陷害、碰瓷诉讼、不诚信举报等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