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有效举证,10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相关情况。
会上,宋鱼水副院长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和特点、《举证参考》制定过程和基本内容。宋鱼水在发布过程中提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三件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包括涉自动驾驶领域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涉高尔夫球场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涉石油微生物勘探技术领域证据保全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以下为宋鱼水副院长发言实录。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其中提到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纲要》进一步要求,要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其中要求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依法就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权利范围并不像商标权或专利权相对清晰和明确,侵权行为也较为复杂和隐蔽。
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突出难点问题。商业秘密自身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但权利人保存证据意识较弱、举证能力较为有限也是导致举证难、胜诉难的重要原因。尽管在立法层面,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损害赔偿的确定等内容,但权利人在实践中仍存在举证难的情形。为了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切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人民群众关心的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问题,我院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该《举证参考》前期征求了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腾讯、字节跳动、美团、快手、小米、京东等多家科技创新企业的意见,各单位均提出了有益的建议。今天我们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位介绍我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一、知产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自建院至2021年10月,我院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3件,其中一审案件136件,二审案件27件。共审结120件,其中一审案件97件,二审案件2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43件,其中一审案件26件,二审案件17件。其中涉及技术秘密案件26件,涉及经营秘密案件24件,同时涉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案件7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共17件,占比为40%。经过梳理总结发现,我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涉及企业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商业秘密纠纷通常发生在发展较为迅速的行业领域和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主体之间。如我院审结的一起涉及自动驾驶领域侵犯技术秘密的民事案件中,王某曾在A公司担任技术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王某离职后在与A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B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A公司认为王某与B公司侵犯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技术秘密,故提起诉讼。从我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主体来看,涉及的企业包括百度、支付宝、同方威视等知名企业。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在全球化进程中不断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商业秘密作为保护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主要形式,其关系着企业竞争优势、经济利益和行业发展,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既要注重依法保护企业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又要注重在案件审理中合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重点技术领域的企业重要商业秘密在诉讼活动中“二次泄密”。
第二,涉及企业诉员工、前员工的案件较多。从被诉侵权主体的情况来看,我院审结的120件案件中,涉及企业员工、前员工的案件共111件,占比为93%。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原告胜诉的17件案件中,被告包括企业员工、前员工的案件共16件,占比为94%。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员工、前员工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工作时任职关键岗位,掌握或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关键商业秘密信息,因其离职或跳槽所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较多。如我院二审审结的一起多名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案件,金某等三人系甲公司员工,分别担任公司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等职务,先后从甲公司辞职后入职乙公司,未经许可将甲公司高尔夫球场合作信息、银行客户名单、合作底价等商业秘密披露给乙公司使用。最终我院认定该多名员工与乙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99万元。在这类案件审理中,既要注重保护商业秘密,也需厘清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避免商业秘密范围不适当扩大,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信息流通和人才合理流动。因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前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利益平衡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
第三,原告败诉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举证不充分。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案件中,原告败诉的案件为26件,占比为60%。在原告败诉的26件案件中,法院认定涉案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的为19件,占比为73%,认定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但被告不构成侵权的为7件,占比为27%。在原告败诉的26件案件中,有的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原告对于商业秘密所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范围、商业秘密的具体载体形式的举证不充分;有的案件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这虽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相关,但也凸显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举证难是导致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在权利人自身举证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签发调查令等方式积极举证。如在我院一审审结的一起披露石油勘探领域技术秘密案件中,我院根据原告A公司的申请,前往被告B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对部分笔记本电脑中的《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等文件及数据予以复制,并对相关纸质文件进行保全。最终根据保全证据的部分内容认定B公司侵犯A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判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举证参考》制定过程中的考虑因素
《举证参考》聚焦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深入贯彻为民办实事、为民解难题,适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首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院司法审判实践的需求,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举证参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当事人举证的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在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有效举证,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有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难事急事,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成效。
二是严格依法制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等相关规定,紧密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实际和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三是统筹全流程保护。聚焦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主要问题,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总结归纳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全流程的规定,从四个部分十一个方面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关于权利基础、侵权行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程序事项的举证参考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全方位全流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举证参考》的内容介绍
第一部分关于权利基础的举证参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该部分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的抗辩事由等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提供了详细全面的举证参考,包括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即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等法定条件。
第二部分关于侵权行为的举证参考。该部分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等进行详细规定。重点列举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针对司法实践中员工、前员工参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较多的情况,列明员工、前员工的范围,引导原告就员工、前员工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举证。同时,为被告提出侵权抗辩提供举证参考,被告可以提供合法授权、自行开发研制、反向工程等证据进行抗辩。
第三部分关于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参考。该部分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对损害赔偿作出详细规定,根据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指引权利人按照原告损失、被告获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等进行举证。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详细列明恶意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举证参考,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力度。
第四部分关于程序事项的举证参考。该部分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保全、调查令、诉讼中保密措施、刑民交叉等程序性事项作了详细规定。重点对现有的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及财产保全等制度进行归纳梳理。同时就调查令的申请、使用等作出全面规定以便于当事人按规定申请调查取证。同时,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中如何防止二次泄密一直是难点之一,也是导致权利人不敢、不愿提交关键证据的主要原因。为防止“二次泄密”,举证参考引导当事人在证据保全、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庭审等诉讼活动中申请法院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今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相关要求,积极引导当事人完成好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的举证责任,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维护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