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了解到,2018年9月9日至2023年7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93936件,审结案件182447件。从案件类型上看,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71.57%、11.27%、8.65%。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介绍,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共设8个内设机构,现有干警190人,其中员额法官45人。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11类涉互联网一审案件,包括:( 一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 )签订、 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 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 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 、行政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时起便致力于总结推广新型审理机制、探索构建新型诉讼规则,通过专业化审判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在服务首都发展大局、推动数字社会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极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基于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取得的成果,北京互联网法院本次共计出版《数字治理—探索新时代互联网司法治理之路》和《互联网典型案件裁判思维与规则治理》民事卷、商事卷和知识产权卷四本新书。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表示:“《数字治理—探索新时代互联网司法治理之路》一书共分为四编,收录了16篇优秀调研成果。‘筑基·互联网司法前沿’一编,展现了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数字时代司法供给模式,提升数字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探索心得。‘建设·互联网司法模式’一编,再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以智能司法为核心的数字法院建设之路,揭示了互联网技术在建设网络法庭、完善审理机制、优化证据审查领域的深度应用。‘探索·互联网司法规则’一编以知识产权、交易秩序、网络人格权、未成年人保护四个篇章,介绍数字时代网络空间行为准则与治理规则。‘突破·数字治理’一编从产业角度介绍了诉源治理和平台治理成果,表明了积极引导新业态和新技术向上向善的鲜明态度。
《互联网典型案件裁判思维与规则治理》民事卷、商事卷和知识产权卷分别收录了23个民事典型案例、26个商事典型案例、32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传播转化、活用案例资源讲好互联网法治故事,进一步宣传和推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司法成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智慧司法建设的一款重磅新品——“裁判规则库小程序”。他表示,为裁判规则库小程序提供高质量内容支撑的,是我们在18万余件案件的审理中不断锤炼提升的审判质量、不断总结提炼的实践经验。从成立以来,我们就以填补规则空白、发挥裁判规则指引作用、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为目标,持续践行“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裁判理念,审结了“AI陪伴”软件算法侵权案、“暗刷流量”服务合同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案、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案等典型案件百余件,为建立民事、商事、知产、程序四大裁判规则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已入库裁判规则63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七大裁判规则体系。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 短视频著作权案: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无关
· 图解电影案: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
· 红包页面设计案: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软件页面设计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 延时摄影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
· 见字如面案: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程度的使用作品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 无障碍电影案: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无障碍电影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 熊猫滚滚案:演绎作品及合理使用界限认定
· 配音秀案:商业模式影响短视频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 听声识剧案:未经许可“听声识剧”APP提供作品构成侵权
· 世界杯足球赛行为保全案: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赛事直播观看服务应属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字消费十大典型案件
· 跨境电商平台格式条款案:通过格式条款方式排除消费者所在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 直播带货案:直播带货中的私下交易行为应认定为主播实施的经营行为
· 限时免单案: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不按照限时免单规则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 消费者差评商家案:消费者网上“差评”商家一般不侵害其名誉权
· 外卖套餐价高于单点价案:优惠套餐价格高于单点价格构成欺诈
· 薅羊毛案:利用网站信息聚合错误假意订立合同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 到店支付却预扣费用案: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时应以显著方式提示
· 付费会员到期时间计算案:未涵盖自然日全部时间就提前结束会员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 外卖平台资质审核案:外卖平台未审核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手商品经营者责任案: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治理十大典型案件
· 超前点播案: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时不得损害用户既有权利
· 软色情漫画案:向未成年人提供软色情内容而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
· 游戏道具财产权案:具有财产利益属性的游戏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一毛短信退订案: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时用户退订商业推广短信的资费应由平台公司负担
· 百科词条案:网络百科服务提供者未对词条编辑尽到合理审核义务构成侵权
· 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案:未成年人在平台上开设店铺和销售商品应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 健康咨询服务平台案:冒用医生名义提供在线健康咨询构成侵权
· 网约车平台案:网约车平台未依规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 会员互助平台案:互助平台更新规则时应平等保护规则修改前加入平台会员的合法权益
· 酒店预订案:未显著标注平台内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算法十大典型案件
· 暗刷流量案:因暗刷流量交易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 手机阅读软件案:关联产品间共享用户数据应获有效同意
· 网络游戏账号使用及数据迁移案:初始注册人享有网络游戏账户使用权和账号内游戏数据迁移的权益
· 人工智能生成物案: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 AI陪伴案:网络平台利用算法组织用户创设虚拟形象构成侵权
· 用户画像案:在用户登录过程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时未设置跳转选项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 1元配送费案:基于算法计算配送费“前后有别”时外卖平台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交友平台算法误判“杀猪盘”案:算法风控系统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预防措施时不构成侵权
· 游戏外挂封号案:游戏运营商通过算法封禁使用“脚本外挂”账户具有合理性
· 短视频平台封禁恋童账号案:平台有权基于算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采取账号封禁或终止服务等管理措施
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 邮箱数据权属案:用户对电子邮箱账号及邮件数据享有权益
· 游戏撞脸案:利用虚拟形象再现具有“可识别性”的影视角色形象侵犯他人肖像权
· 电子优惠券案:虚拟财产设置隐形使用门槛构成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 死者个人信息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义务
· 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依据其信息存储形式和能力选择合理的信息提供方式
· 人格权禁令案:对诉讼中持续侵权的行为人作出人格权禁令
· 女童被虐视频上网案: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得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身体部位肖像权案:具有可识别性的身体部位图片属于肖像权保护范畴
· 热播剧泄露手机号案:不当泄露个人通讯方式侵扰他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权
· 自媒体黑稿案:自媒体不应成为不当竞争的“黑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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