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法治环境
广东高院发布全国法院首份涉人工智能知产司法保护意见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强人工智能全链条司法保护,妥善平衡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份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知产保护的司法政策性文件。《意见》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科技创新规律、产业发展需求相融合,构建“创新链-产业链-法治链”三链贯通保护机制,为人工智能科技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法治环境,助力广东打造全球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高地。
《意见》共24条,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线,以保护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公平竞争、完善人工智能司法治理体系为重点,围绕算法模型、开源许可、数据要素、生成内容等焦点,构建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市场竞争等全链条的司法保障机制,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可落地、可持续的法治保障方案。
《意见》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全新定位,锚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加强司法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多场景融合应用,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效应,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服务广东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
《意见》强化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系统提出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公平普惠”“严格保护、宽容创新”“系统观念、场景意识”“开放共享、互利互惠”“规范有序、安全发展”,确保司法审判契合科技创新特点与产业发展规律,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向上向善。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响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司法需求,针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权属界定、技术合同履行、开源模型纠纷、数据权益平衡、生成内容确权、侵权行为认定、专利及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关键突出司法问题,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在最大化凝聚法治共识的基础上实现精细化动态保护。
“《意见》深度对接国家战略与区域产业发展要求,强调构建场景化适应性司法保护机制,既回应了人工智能治理共性难题,又凸显了服务湾区发展区域特色,注重强化程序规则、优化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打造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广东样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周辉表示。
附意见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
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服务和保障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治引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和人工智能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重要使命任务,按照广东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走在前列的责任担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线,保护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公平竞争,完善人工智能司法治理体系,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广东实践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二、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工作基调,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向上向善。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积极引导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千行百业,特别是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领域,促进科技发展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社会公众。坚持严格保护、宽容创新,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精准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并以审慎包容态度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场景意识,充分研究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原理和产业发展整体规律,在不同应用场景中,根据受损权益性质提供相应司法保护。坚持开放共享、互利互惠,准确把握数据等要素有力保护与高效利用的关系,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链条各类主体协同合作、共享共赢。坚持规范有序、安全发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强化人工智能企业社会责任,坚决规制滥用技术侵害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确保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三、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战略定位,助力“人工智能+”科技与产业融合创新。在司法审判中锚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抓住用好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机遇,创新司法改革措施,完善司法程序规则。充分发挥广东科技集群优势、产业资源禀赋,以及鹏城实验室、广州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等重点基础科研平台牵引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为加快构建人工智能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提供司法保障。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深化人工智能与高端装备、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健康医疗等优势产业融合创新应用,促进广东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强司法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多场景融合应用,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效应,服务和保障广东打造全球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高地。
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夯实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法治保障。建立和完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在促进创新链、发展产业链中着力筑好法治链,为人工智能科技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法治环境。强化高端芯片、智能算力、多模态大模型等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人工智能创新链、产业链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高新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活力,为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和产业升级提供司法支撑。积极总结提炼裁判规则,培育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政策宣讲引导,提升我国在人工智能国际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打造国际化人工智能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五、稳妥审理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成果权属纠纷,激励协作创新与成果共享。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缔约自由基础上,遵循技术创新规律与产业实践特点,依法判定厘清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综合考量技术贡献度、研发投入来源及成果形成过程,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成果确权与利益分配的司法裁判标准,有效维护科创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权利义务明晰、利益分配均衡的创新协作机制。
六、依法审理人工智能技术合同纠纷,畅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链条。充分考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特点、行业标准、开发风险等因素,适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履行方式、延长研发周期、调整验收标准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积极推动合同有效履行。通过规范技术交易活动,深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形成良好创新生态,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应用。支持广东省“粤算”行动计划实施,助力构建全省一体化算力体系,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千行百业落地应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七、妥善审理开源人工智能相关纠纷,营造开放共享创新生态。充分认识开源模式对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开源社区、开源贡献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开源许可的知识产权纠纷,准确理解和判断不同类型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和义务要求,依法支持开源项目中各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特点与行业实践,根据开源内容、开源方式、开源程度等因素提供适应性保护。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功能,促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国际开源项目、联合共建国内开源社区,为开源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支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开源生态治理机制,促进开源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普惠。
八、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的数据权益纠纷,促进数据要素释放乘数效应。充分认识数据资源对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考虑数据收集、分析等行为的必要性,既要保护作品著作权或数据合法权益,也要契合技术应用的合理需求。依法规制涉数据要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数据资源合法流动和有效利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明晰数据来源,引导合法合规获取数据资源。支持企业合法开展数据融合应用创新,鼓励大型企业以公平合理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资源,促进数字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形成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的制度环境。
九、妥善审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纠纷,准确界定生成内容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准确把握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用户的人机交互技术原理,妥善保护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审查相应证据,着重考虑人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创作贡献,审慎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根据合同约定、各参与主体的实质性贡献、智力投入等因素,依法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或权益归属。探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新主体的产权激励机制,助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内容产业高地。
十、依法审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纠纷,妥善厘清各参与主体责任。坚持场景化分析思维,根据具体技术原理和行为特点,准确界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充分考虑应用场景、人类参与干预程度、平台对内容的管控能力、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因素,明确人工智能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用户等各方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产业实践相适应的侵权与责任认定规则,厘清合理注意义务边界,兼顾权利保障与产业发展。
十一、妥善构筑技术应用可信可控的法治防线,保障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规范健康。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加强司法与行政衔接协作,形成监管保护合力。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引导人工智能平台企业加强监管,规范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与审核,推动行业形成标准化合规机制,构建健康、透明、可信、安全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生态。
十二、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的专利纠纷,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的法治保障。加强专利纠纷审判与科技创新政策的有效衔接,以发展眼光看待原创性、战略性、颠覆性的人工智能技术。在查清有关技术事实基础上,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前沿领域技术应用的市场价值,依法确定较高的侵权判赔数额。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顾问咨询等制度机制,探索完善专利侵权与确权案件联合审理机制,提升专利权保护范围认定、技术方案比对等司法审判环节的外部智力支持力度。
十三、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的技术秘密纠纷,护航产业创新生态良性发展。探索人工智能技术秘密保护规则,依法打击窃取、泄露人工智能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企业自主创新权益。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特点、技术秘密内容及当事人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准确认定技术秘密的权属和构成要件。妥善平衡技术秘密保护与科技人才合理流动,既要依法保护技术秘密,也要保障科创人员就业创业合法权益,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有效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秩序。依法制止人工智能相关行业虚假宣传、混淆仿冒、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充分调研人工智能技术原理和商业模式,合理界定人工智能产业或特定行业领域的商业道德标准,从技术获取、使用方法、使用目的、市场影响等维度综合评判行为正当性。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链条中的经营主体充分自由竞争,不能简单以竞争者利益受损片面评判行为具有违法性。
十五、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的垄断纠纷,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依法制止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基础设施领域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人工智能巨头企业滥用技术优势封锁市场。依法严格规制利用数据、算力等资源优势和平台规则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空间,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参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审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多元、包容、安全发展。
十六、审慎认定涉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犯罪,筑牢产业发展法治屏障。坚决打击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方式窃取核心数据、算法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结合网络实名制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等制度规范,依法防范和规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考虑自动爬取、合成生成等技术中立特点,对于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批量制造侵权复制品、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新型犯罪行为,既要依法予以打击,也要防止刑事手段扩大化,避免禁锢新兴技术发展。充分考虑人工智能产业链条长、主体多元的特点,依法准确界定开发者、服务提供者、用户等主体的责任范围,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规范技术应用边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七、积极参与人工智能跨境知识产权司法治理。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的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我国人工智能创新成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和保障我国人工智能企业高水平国际化发展。在保障数据出境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创新与国际化优势,助力建立湾区内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和运营机制。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治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司法机构交流合作,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包容开放的人工智能国际保护规则。
十八、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规则。健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妥善运用技术调查实验室、第三方专家库等资源手段,着力破解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取证、电子证据保全、证据智能分析等应用的规范管理。探索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明确相关证据证明能力、证明力评价标准和审查程序,防范虚假证据风险。
十九、完善人工智能案件提质增效工作机制。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支持条件成熟的法院设立数据和人工智能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团队。提高精品案件意识,加强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说理,不断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司法裁判规则。加强具有首案效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判监督指导,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机制作用,用足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协调统一,提升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二十、加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司法调研。积极开展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规则相关调查研究,充分研判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的发展需求、利益冲突和社会风险。适时发布研究报告、指导意见、审判指引等调研成果,为人工智能相关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法治化解决方案。强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类案检索分析,为相关案件依法裁判提供实证支撑。
二十一、加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适时发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专题典型案例,加强权威渠道以案释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介渠道开展普法宣传,结合数字信息技术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加强与行政部门、科技企业、行业协会合作交流,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会、宣讲会等多种手段,发挥司法裁判教育引导作用,促进人工智能科技与产业良性规范发展。
二十二、加强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积极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动联调和综合治理机制,助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高效灵活化解。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情况,深入研判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与法律风险,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多种手段,引导相关企业、平台、协会等规范自治,推动形成人工智能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的全链条保护合力。
二十三、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改革创新和技术保障。准确把握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司法工作定位,科学统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数字法院“一张网”建设,在知识产权领域率先探索辅助阅卷、智能庭审、文书生成、审判管理、数据分析、风险研判等应用场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司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安全保护要求。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全过程监督体系,增强技术应用可解释性,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稳妥高效赋能司法实践。
二十四、加强人工智能专业化复合型审判人才体系建设。持续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沟通协作,探索联合培养、合作共建等多种模式,培育兼具专业技术素养与法律实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梯队。通过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交流研讨、司法研修等方式,提升审判人员对人工智能前沿技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确保裁判结论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加强大数据、算法等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技术调查官选拔聘用,为审理人工智能技术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