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全维公司诉称,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号为03139601.1)发明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以生产复合肥、控释肥、绿色生态肥为主业,开发利用工农业废弃物变废为肥的环保型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是中国化肥行业的第一家上市公司,其产品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内在品质,保护生态环境。全维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从专利权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处受让得到本专利。全维公司发现,富爱思公司未经授权,自2012年起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专利方法和权利要求10中的设备进行复合肥料的生产并销售该复合肥料产品。富爱思公司作为以硝基为起点的高塔企业,其硝基产品一次性成功试产,并非偶然。富爱思公司的高塔已历经2年多紧锣密鼓的筹备。富爱思公司年产20万吨的高塔喷浆造粒复合肥,该复合肥的环评文件审批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该高塔设备是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专利设备。富爱思公司的行为侵占了全维公司的市场地位,给全维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富爱思公司停止侵权、拆除富爱思公司生产化肥的高塔造粒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全维公司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法院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对被诉产品高塔造粒设备内部的结构及装置进行勘验、对生产复合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进行封存,并调取生产复合肥工艺相关的生产操作手册、生产流程说明、操作规程等资料进行复印。法院考虑到富爱思公司的涉案高塔设备年产量达20万吨,如令其停止生产设备的运转进行证据保全,将导致巨大损失,不仅容易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容易影响当地的春耕用肥供应及化肥价格。通过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和案件证据,了解到富爱思公司曾在宣传其生产能力时,提及被诉设备的环评报告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情况,法院引导全维公司变更保全对象,通过调取环评报告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所监测的设备和化肥产品的数值,来确定生产设备及产品特征,从而有效化解证据保全申请可能引发的矛盾和损失,并且同时解决及时向富爱思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的问题,为和解提供基础。富爱思公司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也表示出调解意愿,案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双方化敌为友。2022年5月7日,原告全维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焦点问题
本案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如何化解案件中证据保全措施所易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具体包括:
第一,坚持知识产权严格司法保护的同时,更需考虑如何兼顾实现保民生促稳定。关于案件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问题,原告全维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对被诉产品高塔造粒设备内部的结构及装置进行勘验、对生产复合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进行封存。由于被诉设备属于大型的复合肥生产设备,且全维公司难以自行取得设备或进入设备内对技术方案取证,故其证据保全申请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采用停机勘验的证据保全方式,将导致被告因停产而遭受巨大损失,该保全措施不仅容易加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正值春耕时节,复合肥的肥效稳定,能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如停止复合肥生产设备的运转,容易影响当地的春耕用肥供应及化肥价格稳定。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保障民生和粮食安全也是司法保护导向的重中之重。
第二,在充分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另选损害最小的证据保全方式,确保不误春耕春种。通过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和在案证据,法院发现富爱思公司在网站宣传其生产能力时,提及产品型号“15-15-15”、《年产20万吨高塔喷浆造粒复合肥项目》环评文件、“高塔复合肥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等信息,经向全维公司询问涉案设备的建成情况和使用状态,并咨询涉案设备的建成和使用前是否必须获得环评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的情况。经了解,涉案化肥生产项目确有《高塔喷浆造粒复合肥项目》(2007)64号环评报告和【2012】B07号“高塔复合肥项目”环保验收报告,且上述报告所监测的数值可初步确定涉案生产设备及产品特征。而且,富爱思公司的《高塔喷浆造粒复合肥项目》的(2007)64号环评文件、澄环验【2012】B07号“高塔复合肥项目”环保验收报告均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区分局进行管理保存。因此,法院通过对全维公司的释明,引导其变更保全思路,仅申请调取上述环评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来确定产品特征,将证据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证据保全方式的转变,有效化解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引发的矛盾和损失,并有助于解决及时向富爱思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的问题,为双方的协商和解提供基础。在法院的促成下,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最终以富爱思公司向全维公司支付年使用费100万元的标准达成和解,富爱思公司可继续使用化肥生产设备,顺利形成双赢局面。
案件影响
本案属于保民生促稳定类案件,涉案发明专利“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是生产化肥的发明方法和设备专利,原告诉请拆除被告的高塔造粒设备,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高达1000万元。由于当时正属春耕时节,而且,复合肥颗粒均匀、肥效稳定,能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因此,该案的处理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还涉及春耕春种、农获产量和保障民生的问题。在对涉案专利技术和设备特征进行充分研判的基础上,法院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更要确保民生促稳定的基调,引导原告变更保全申请,为化解矛盾和缓和冲突创造条件,也有效地避免耽误农户的春耕和复合肥价格波动问题。法院最终促成双方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取得双赢,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彰显法院为乡村振兴护航、保民生促稳定的司法担当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