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采集客户信息,法院司法建议叫停
今年5月,秀洲法院在审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该案第三人海宁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房产项目合作分销公司,于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间因渠道分销判客需要,在项目售楼部安装并使用人脸识别设备。且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告知用途的情况下,通过摄像头自动采集进入售楼部消费者的人脸信息,通过人脸识别后台系统查看客户来访时间和中介报备时间来确定客户来源,从而决定是否需要给客户的中介单位发放佣金。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秀洲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切实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促进个人信息合法合理使用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收到司法建议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核查,后对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要求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已采集个人信息数据库予以删除。
02、手机店主盗用客户手机号注册账号获返利,判刑!
杜某某在海盐某镇经营着一家手机通讯店,2021年3月至7月,杜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以及客户手机接收的验证码发送到各类软件拉新微信群中,供他人用于注册某东等平台账号,非法获利6700余元。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同时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重大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退出赃款6700余元并赔偿,同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03、“暗网”倒卖公民个人信息1.5亿余条,判刑!
2020年2月,刚毕业的黄某闲着无聊想赚点钱,通过添加微信群了解到关于“暗网”赚钱的事情,于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开始玩起了“暗网”。
黄某先通过群里的一个链接,花费9.9元购买了其中一个“同名户”选项,里面是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黄某立刻将文件保存在个人网盘中。随后,黄某又将这些信息发布在“暗网”上非法出售以赚取差价。经查明,黄某成功交易15次,累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5亿余条,并从中获利315元。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1.5亿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
04、十分钟内轰炸上百条短信,男子出售手机轰炸软件获刑!
2020年11月,黄某偶然在网上看到了推销轰炸软件的广告,于是申请成为网络销售平台二级代理,并在二级分销网站上销售短信、电话轰炸软件激活码。经鉴定,黄某销售的四款软件均具备对指定手机号码持续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的功能。
截至2021年7月28日,黄某直接销售4款轰炸软件激活码合计1054条,其下级代理销售轰炸软件激活码合计33条,被告人黄某从中非法获利共5.59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05、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0余万条,判刑!
吴某某的保健品生意做得不尽人意,他尝试在网上发广告推广。经过摸索,吴某某添加了许多专门帮忙发广告的QQ群,又多次在购物平台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掌握了几万条信息后,吴某某开始在QQ群里雇人帮忙推销保健品。来来往往之间,吴某某意识到买卖个人信息可以挣钱,于是放弃了保健品生意,专心“发大财”。
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某软件,以贩卖为目的,采用在服务器上下载等手段,非法获取包括姓名、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0余万条。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0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