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孙立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法律顾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中广播组织权的相应扩张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笔者也试图从产业实务角度对广播组织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著作权法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
新《著作权法》【1】第四十七条新增规定广播组织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同时规定“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这条实质上将广播组织的邻接权进行了扩张,赋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财产权内涵,并对该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
著作权是受技术发展影响最深远的知识产权之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不断发展广电传媒技术的同时,其身份也由单一的传播者向制作者、著作权人、传播者等多元发展。本次新著作权法选择用广播组织权的部分扩张来适应广电传媒行业技术革新与内容变化的时代课题,旨在遏制通过网络技术恶意盗播、非法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后续司法实践中,如何良好践行立法宗旨、预防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制定合理的权利行使规则,对广电传媒行业的创新进行合理保护与规制的同时实现多产业利益平衡发展,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探索空间。
二、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的实务疑问
上述修法内容对于遏制通过网络盗播、非法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引起了业界广泛讨论,笔者试图从实务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