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程程 知产财经全媒体
1月5日,抖音发布《2020抖音数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从用户表达、内容价值等多个维度,展现了过去一年抖音的变化。报告披露,截至2020年8月,连同抖音火山版在内,抖音日活跃用户数量已经突破6亿。截至2020年12月,抖音日均视频搜索量突破4亿。同样作为短视频巨头的快手,截至2020年9月30日,平均日活跃用户及月活跃用户分别为3.05亿和7.69亿。
2020上半年,由于疫情影响,网民的娱乐需求持续向线上转移,推动网络视频使用率、用户规模进一步增长。据知名第三方大数据监测机构QuestMobile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2020年半年大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全网月活用户(MAU)在5月份达到11.64亿之后,6月份微微回落。其中,短视频行业MAU快速增长,已经达到8.52亿。同时,观看短视频的时长已经占据全网用户上网总时长份额的20%,仅次于即时通讯。
短视频行业侵权纠纷爆发
海量的用户规模背后则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目前,内容、用户等已然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发展掀起的“全民创作”浪潮下,更使得篇幅小、内容多、门槛低的网络短视频具有独特优势和发展空间。然而,短视频虽然时长短,但内容涉及背景音乐、视频素材及字幕等多个领域,因此,其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未经授权进行搬运、二次剪辑创作、主播在直播间未经授权播放、翻唱音乐作品等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抖音App诉刷宝App非法抓取抖音短视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微播公司作为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吸引用户发布、观看、评论、分享短视频,积累用户、短视频内容、流量,并依据与用户的协议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短视频内容,抖音App所展示的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均是微播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等作品的1000多万件短视频样本进行网络版权监测后发现,疑似侵权短视频累计达3009.52万条,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达到92.9%,平均每件独家原创短视频作品被搬运侵权5次;非独家作者疑似被侵权率为65.7%。热门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则是短视频侵权的热点。侵权链接主要来源于新闻资讯类平台、综合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平台等三类网络平台,疑似侵权链接占比达95.3%。
各大平台的版权审核过滤、为原创作者提供的保护机制参差不齐,加上相关行业标准缺失,公民版权意识薄弱,是短视频盗版数量巨大的主要原因,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的版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晓霞表示,疫情让很多行业受到冲击,但是却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一种特定的空间和条件,其中特别集中反映在短视频方面。它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直接转发或抄袭他人录制的短视频,拿“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成功维权短视频首案”来说,当时集中讨论的问题就是视频内容只有15秒,时间这么短,是否构成“作品”。最后法院的结论是内容非常有创意,完全符合“作品”的概念,认定构成“作品”,别人对其进行模仿复制,构成“侵权”。第二种是在网上演唱、表演他人的作品,录成短视频。很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歌曲,网上有人唱,还得到了打赏,这是很常见的侵权行为。第三种是集中在将他人的视频进行剪接,就是我们所说的“混剪”行为。
侵权短视频所带来的流量利益以及“避风港”规则对短视频平台的庇护,这导致权利人在维权诉讼中面临多个难点。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告诉《知产财经》记者:“一是平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制作侵权短视频内容,比如将热播的影视剧剪辑成若干的短视频片段,并由第三方上传;二是一些短视频平台推出培养计划,鼓励和引导自媒体上传,平台通过算法进行智能推荐,其中不乏大量的侵权内容;三是一些平台利用大量身份信息自行注册大批自媒体账号,伪装成自媒体抓取作品来分类上传;四是侵权视频经权利人多次投诉却屡删不绝,更换不同账号反复侵权。除此之外,短视频侵权体量大、传播速度快、侵权范围广等问题,更加大了权利人监测取证的困难。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向用户推荐相关内容,这种有着积极作为的内容分发方式,一旦被用来推荐侵权内容,平台是否能还以“避风港”为由免除侵权责任仍是值得商榷的。同时,短视频维权过程中存在维权成本较高、判赔金额相对较低、证据收集难度大、维权周期较长等问题,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新著作权法下的短视频行业
近年来,为从根本上破解侵权短视频泛滥的治理困境,保障短视频权利人的利益,我国司法及行业协会不断完善、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将“短视频”纳入保护范围,包括短视频类作品、网络主播播放/演唱未经许可音乐作品以及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片段,根据具体情况给出了基本赔偿标准和酌加标准。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将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明确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应向音乐制作人支付报酬等内容。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提及,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此外,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重点规范了网络短视频传播平台秩序和传播内容。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以“视听作品”的概念替换原来的“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一方面在用语表述上更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使得本类作品不再受“摄制”和介质要件的干扰,体现了著作权作品分类的包容性和技术中立性。据此,视听作品的概念范围远远超过了电影和电视剧作品,还包括短视频等内容。事实上,将短视频等作品含括进来,由此带来的新问题则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
“《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必须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规定,具体到实践判断中,相关的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在接受《知产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对于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判断规则的区分规定,实际上是配合视听作品概念的调整作出的。本次修法就把视听作品分成了两类,第一类是产业化的以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为主体的视听作品,著作权是归制作者享有;除此之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就属于职务作品,作品的主要权利属于制作者,其他作者享有署名权。但问题是怎么区分两类作品,以及如何区分电影电视剧和非电影电视剧,这个可能需要确定一个判断标准。现在视听作品的制作成本越来越低,区分就更加困难。其次,还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中关于电影和类电影作品的归属判断,目前已经适用得很好,制片人是谁、其他创作主体是谁的分析已经很成熟了。现在,法律修改后又规定了视听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于制作者所有,那么谁是制作者?制作者和制片人是同一个人吗?恐怕这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回答。”
针对短视频领域的版权风险控制,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建议道:“一是积极构建自有IP内容生态。让创作者获得使用这些原创IP素材的权利,发起基于IP的创作活动、跨界联动等等。基于原创IP的短视频二次创作和消费,可以很大程度的赋能创作者,对创作者来说有巨大的吸引力。二是与MCN[1]机构合作。平台加速整合已有头部PGC[2]机构和PUGC[3]等专业内容创作者,形成优质内容矩阵,并且帮助其进行精细化管理,包括降低生产成本、洞察平台用户需求、商业化探索等。三是原创内容激励。在引入头部作者外,也在发力扶持中腰部、新兴创作者,让他们得以快速成长。如爱奇艺随刻首创以“视频有效播放时长”为关键指标的信息流分成策略,意味着优质内容的创作者可以获得更高收入,粗制滥造的内容作品生存空间将被限缩。四是完善侵权投诉及惩罚机制。积极为原创作者提供科学的确权、监测维权机制,设置高效、便捷的投诉机制,畅通权利人投诉渠道;同时通过成熟的版权过滤技术,加强平台审核,尤其是做好重点作品、热播作品的侵权风险管控。
注释:
[1]MCN(Multi-Channel Network)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是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将不同类型和内容的PGC(专业生产内容)联合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
[2]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指专业生产内容。用来泛指内容个性化、视角多元化、传播民主化、社会关系虚拟化。
[3]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或“专家生产内容”。指在移动音视频行业中,将UGC+PGC相结合的内容生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