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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原创】江怡:以相对优势地位拒绝交易行为在竞争法上的评价

2021/1/27 13:13:17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江怡
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

         文 | 江怡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裁判要旨】

  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若该主体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拒绝交易行为可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并不具备支配地位时,无论其是否处在优势地位,应认为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不宜给予一般性否定评价,而应在个案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判其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出现,严格把握竞争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兼顾市场公平与自由。

  【案号】

  一审:(2019)浙8601民初9号 

  二审:(2020)浙01民终293号

  【案情】

  原告:杭州格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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