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短视频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平台软件及服务协议规定,平台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公司所有,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及密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用户本人账号。
某网络公司长期提供该短视频平台账号交易服务,在自有网站平台开设交易专区,用户可点击“出售”或“求购”进行短视频账号买卖,在支付费用后,当日即可完成账号实名认证,并成功更换绑定手机号。
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发现该网站长期提供自己平台的账号交易服务,认为运营网站的网络公司的行为违反平台规则和国家互联网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自己平台的正常运营和健康生态,遂诉至法院,要求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原告提供短视频运营服务,被告提供短视频账号的买卖交易服务。短视频账号是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用户资源,代表了其平台的市场知名度和平台商誉,也是用户参与、身份识别、流量分发的主体性存在。被告提供买卖账号服务的居间行为,以原告平台内账号作为经营对象,直接针对原告平台的组成主体,其经营行为和获取盈利基础均依赖于在原告平台中已经完成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短视频账号。被告利用原告的既有资源,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并获取大量收益,因此,二者之间业务具有关联性,构成竞争关系。
根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不得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原告的平台软件及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平台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账号。被告提供网站平台,供客户进行短视频买卖交易,不仅违反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原告平台的运营管理规范,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考虑原告短视频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被告其自身经营规模和主观状态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优质的短视频资源和精准的流量分发机制是短视频平台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维护市场地位的首要因素。短视频平台通过合法正当的经营行为,获得用户资源、信息资源和由此衍生的商业价值等利益,属于合法的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提供账号买卖居间服务,便利了短视频账号之间的买卖交易,进一步加大了虚假流量产生和信息失真的可能性,扰乱了短视频平台运行生态,损害了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性权益,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刷短视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重要方式,各类新型的商业模式随之而来,同时也产生了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司法裁判明确了短视频平台相关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维护互联网行业规则,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在此提醒广大互联网行业经营者,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共同构筑健康、有序的竞争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