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摆在店里的那几瓶酒是朋友托我卖的,我一瓶也没卖出去,监管局的人也已经对我进行了行政处罚,为啥还要让我赔呢?”在原州法院的调解室内,当事人这样辩称道。
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四起侵害他人商标权案件中,当事人均发出这样的疑问,该四起销售假酒案件中,当事人或受朋友委托、或自行从他人手中收购,在店中售卖假冒某品牌商标权的酒,并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分别作出了没收假冒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被侵权的商家却又分别将这四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进行侵权损害赔偿。
庭审过程中,法官针对本案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区别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即使侵权人因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承担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权利人主张民事赔偿的,侵权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该四起案件均经过行政处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亦无异议,办案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特色保护模式保护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有关侵犯商标权行为如何进行处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行政责任的承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两个方面,即在具体侵权案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或处罚后,不影响权利人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法官提醒,市场主体进货时应履行法定的检查验收、注意等义务,在经营时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经营,不制假、不售假,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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