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旭龙诉称,三被告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了张旭龙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开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马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秦皇岛中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秦皇岛中院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27号裁定),驳回马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马跃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河北高院作出(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撤销秦皇岛中院作出的27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秦皇岛中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请求该院报最高人民法院请指定管辖。
北京高院认为,原告张旭龙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中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北高院不应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故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20年,该司法解释经过修正,前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未修改,仍然继续施行。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
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岛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长期以来,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权争议较大,同时,鉴于其权利客体、行权和侵权方式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地的具体确定,也是实务中备受关注的话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表示,出现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出台后,公众在理解上有了分歧。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是重申了之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推翻了多年来各地法院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所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卫驰翔律师表示,“在此之前,各地法院一般认定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述(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是根据这一理解,认为该案不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继而依法报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本次裁定将对未来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案件带来哪些影响?宋健老师认为,法院将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权确定上的一贯思路,不希望原告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任意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卫驰翔律师分析指出,目前,最高法各业务部门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尚不清楚(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是否属于最高法审委会就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后所作出的决定。关于上述法律适用分歧问题,有待最高法以适当的形式和范围作进一步明确,以便当事人起诉和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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