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下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诉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
上述12宗案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首批行政诉讼案件。反垄断行政案件涉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为的规范,也涉及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院组成由院长夏君丽法官担任审判长、副院长苏志辉法官与其他三名法官的五人合议庭。因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不同原告作出同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共同诉讼和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该12宗案件。
该批案件系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各原告与其他单位共同达成的自律公约、最低自律价决议、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排除、限制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行业市场的价格竞争,属于垄断协议,其行为违反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遂分别作出责令各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处20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原告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均请求撤销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理由为:第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1.自律公约、最低自律价决议、信用等级管理办法限定了最低价格,而非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且上述协议未经各消防检测单位一致同意尚未生效;2.自律公约、最低自律价决议是消防检测分会强制检测单位执行的规定,并非各消防检测单位之间的约定,且各单位在实际消防检测项目经营中未按自律公约、最低自律价决议的标准执行。第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错误,其以各原告2018年度全部销售额为罚款计算基数,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过相当”原则,应当以涉案商品的销售额作为罚款计算基数。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各原告与其他经营者达成的固定消防安全检测价格,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变更价格、价格变更幅度的协议应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垄断协议;各原告在签署涉案协议后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在与案外人的检测服务合同中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系对垄断协议的履行;《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出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性极大,不设定较高的罚款,难以达到有效的惩戒效果的考虑,以及为了对经营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对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状况的损害程度,认为“上一年度销售额”应当理解为上一年度涉案经营者全部销售额。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行使垄断行政案件审判职能,发挥多人合议庭优势,在庭前证据交换的基础上,一次完成12宗案件庭审。合议庭成员分工协作,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针对性提问,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庭审过程井然有序,高效顺利。采用五人合议庭合并审理同类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严励出庭应诉,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接受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意识和态度。本次庭审全程进行网络直播,7万多人次在线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