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科技与艺术的高度融合业已成为现代工业设计的一大发展趋势。在工业设计领域,与新产品、新材料、新方法设计相关的科学技术的每一项进步不断改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方式。而随着社会文明的高度进步,人们对于设计产品的需求已不再简单地停留在满足本能的生理与心理需要,消费者在追求设计实用功能的同时,把更多的消费目光投向艺术审美。现代数字技术的兴起又不断丰富着设计师们的设计灵感与设计元素,极大地拓展了工业设计的艺术设计空间。科技创新与审美艺术的高度契合,成为工业设计行业打造设计“爆品”的不二法门。与此同时,这些“爆品”基于其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也成为违法者频频攫取原创成果的“山寨热点”。
本文聚焦实用艺术品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可保护性辨析。区别于一般的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设计类实用艺术作品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与保护的专门规定,设计行业中大多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寻求对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从定义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也保护设计的美感,但基于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往往难以遏止侵权者对高艺术价值的设计产品的“山寨抄袭”。本案审理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可保护性作出了符合我国著作权立法原意的司法辨析,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保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指引。
参考案例
(2019)粤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
关联案例
(2017)粤7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Co.)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卡拉尔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中法拔兰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李氏兄弟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欧晓涛酒类批发部
核心聚焦
实用艺术品设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构成要件
涉案热点
1.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可保护性一般构成要件辨析;
2.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可保护性特殊构成要件辨析。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裁定涉案“Paradis瓶子”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法规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裁判规则
1.著作权登记作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或者某项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初步证据,在当事人于个案中对此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有权对权属或者独创性问题重新作出审查判断。
2.特定类作品除了要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所保护的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要满足该类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
3.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是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但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表达才能有条件地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4.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出明确定义,也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实用艺术品必须本身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5.实用艺术品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应对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或“美感”单独进行审查判断。
6.对于一般美术作品而言,只需要证明独创性,而无需将“审美意义”作为一个单独构成要件进行论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求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否具有“美感”或“审美意义”是区分一个实用艺术品是否可以纳入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重要标准,对于实用美术作品还应当单独论证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
7.基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关系考虑,有必要对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时实行严格的独创性审查;实用艺术作品创作性高度要求应高于其他非实用艺术作品,而非仅仅满足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即可。
一审审理法院裁判思路
1. 涉案Paradis瓶子是由线条、色彩构成的立体造型,具有可复制性,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人类智力成果。
2. 涉案Paradis瓶子整体轮廓设计线条流畅,瓶身外表面没有任何装饰图案或雕刻设计,整体简洁大方;尤其是沿着瓶身两侧薄薄的带状棱边使得整个酒瓶体态轻盈,与瓶身弧线形的轮廓设计结合,优美雅致,使人产生美感。
3. 涉案Paradis瓶子扁葫芦形的艺术造型与其作为容器的使用功能部分虽然无法在物理上进行分离,但酒瓶的整体外形轮廓、装饰图案、色彩等仍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即使不设计成本案扁葫芦形,尤其是将瓶身两侧薄薄的带状棱边设计予以改动,并不会影响其实用功能即作为容器储存酒液的功能。因此,Paradis瓶子的艺术美感能够与其实用功能在观念上进行分离。
4. 涉案Paradis瓶子整体轮廓设计线条流畅,瓶身表面没有任何装饰图案或雕刻设计,造型简洁大方;尤其是沿着瓶身两侧薄薄的带状棱边使得整个酒瓶体态轻盈,与瓶身弧线形的轮廓设计结合,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简洁典雅的风格,富有美感,故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二审审理法院裁判思路
1. 涉案“Paradis瓶子”系独创的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造型艺术作品。其整体呈扁葫芦形,瓶身两侧各有一条上窄下宽的带状棱边设计,瓶盖上部有一倒圆锥台形,中上部的凹环设计与瓶身的弧形设计相互呼应,整体造型简洁典雅,线条圆润流畅。如果对该瓶子的扁葫芦形状、带状棱边、瓶盖凹环等处设计进行改动,并不会影响该酒瓶子储存酒液的实用功能,因此,涉案“Paradis瓶子”符合实用性与艺术性在观念上可相互分离的要件。
2. “ Paradis瓶子”从整体艺术效果来看,线条设计相互呼应,呈现了作者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整体造型简洁、典雅、优美,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富有欣赏价值,可以使一般公众将之视为艺术品,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一审审理法院经典裁判摘录
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关系考虑,在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实用艺术作品创作性高度要求应高于其他非实用艺术作品,而非仅仅满足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即可。著作权法通过功能性例外实现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合理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往往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本案中,轩尼诗百乐廷干邑所使用的酒瓶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同时亦以其立体造型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作为美术作品保护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不一样的,两者在权利取得、保护范围、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前者自动取得,后者须经国家审核授权才能取得;后者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前者无此限制;前者有效期为作者生平加五十年,后者仅为十年。如在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要件判断上过于宽松,绝大多数外观设计权利人将感到没有必要费力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将形同虚设。而如果所有外观设计权利人大都求助于著作权法保护,则会导致本来以保护文化领域中的创作成果的著作权法的重心偏移。故而有必要严格审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