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诗歌作品“适当引用”的边界
——李桂英等与彭俐、人民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
本案涉及使用诗歌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
本案原告是汪国真的继承人;被告出版图书《真个汪国真》,该书附录共收录了汪国真的63首诗歌。原告主张被告侵害汪国真的著作权,被告主张收录属于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录63首诗歌的行为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害著作权。
解读: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均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我国著作权法亦作出此种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但这些规定均为原则性规范,存在抽象概念,其中关于“适当引用”的规定即是如此。本判决不仅对于本案纠纷作出了正确的处理,而且还进行了理论分析和经验总结,归纳出适当引用的审查要素包括引用的目的、被引用作品的性质、被引用作品的数量及占作品整体的实质程度等更加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一总结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参考,为行业实践作出了指引。
2、美术作品字体的合理使用边界
——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向佳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
本案涉及使用美术作品字体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问题。
本案原告是7个单字“鬼”“族”“史”“华”“夏”“日”“报”的著作权人,被告共同摄制电影《九层妖塔》,该电影中出现了这7个单字。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著作权,被告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著作权的7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害著作权。
解读:
在判断合理使用时,不应仅仅依据使用内容在作品中所占比例,而应当从其使用行为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方面进行判断。
3、取得改编授权条件下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张牧野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等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本案涉及取得改编授权条件下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问题。
原告张牧野是小说《鬼吹灯》的作者,被告取得了该小说的改编权,拍摄了电影《九层妖塔》。原告认为被告的改编超出合理范围,构成歪曲、篡改,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主张改编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声誉,未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改编者取得原作者许可,有权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和有限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仍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改动超过必要、有限的限度,并达到歪曲、篡改程度,即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4、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乐动卓越诉阿里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涉及新型网络技术——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原告乐动卓越公司是网络游戏《我叫MT》的著作权人。被告阿里云公司提供云服务器租赁服务。被告的服务对象未经原告许可,利用阿里云服务器运营涉案游戏。原告曾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游戏并提供服务器租用者的具体信息。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发出的通知均不合格,不属于有效通知,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具体网络技术服务类型,因此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关于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问题
通知是否合格,关键在于能否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识别权利人、准确快速定位侵权内容并易于对侵权行为作出判断。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不满足法律规定即为不合格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不合格通知,不应承担进一步联系、核实、调查等责任。
5、著作权领域实质性相似的理解
——王晓頔诉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问题。
本案原告王晓頔创作了作品《匆匆那年》小说“番外”。被告制作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原告主张被告侵害了其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主张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非源自作品《匆匆那年》小说“番外”。本院认为,判断涉案网剧是否使用了涉案小说的内容应当以实质性相似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经比对,涉案网剧的人物设置、情节设计、故事场景等方面与涉案小说对应内容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
解读:
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是否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依据之一。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是应当排除非作者独创的内容,如客观事实、他人创作内容等;二是应当比对作品中的表达部分,而非其他部分(如作品的主题、单纯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等);三是相似内容在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影响判断结论,以免造成少量抄袭合法化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