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五——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光宇在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涉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规制了网络游戏领域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定腾讯公司的《英雄联盟》游戏上线运行时间早于光宇在线公司的《最萌英雄》游戏,《最萌英雄》游戏使用了与《英雄联盟》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近似的标识,亦有21个角色使用了相近似的角色形象,6个角色使用了相近似的角色名称,因此《最萌英雄》系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模仿,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光宇在线公司宣传推广《最萌英雄》游戏时多次使用诸如“Q版LOL英雄皆在此”等的表述,使人误认为《最萌英雄》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手游,违反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光宇在线公司在其网站或一家游戏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腾讯公司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9760元。
典型案例六——蓝巨星公司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塔尔帕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该案的典型性在于在商标权无效行政案件中,对当事人之间就双方商标达成的共存协议效力予以确认。该案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原告蓝巨星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前述条款规定,并且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法院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在整体外观、呼叫等客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考虑到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与引证商标所指代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被诉裁定依据作出之时的事实状态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但原告和第三人在本案诉讼阶段就双方商标共存达成协议,针对已变化的事实基础,综合考虑两商标标志本身的差异程度,双方当事人关于商标共存的意思表示和对避免相关公众混淆所作出的安排,本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已经克服了易致相关公众混淆的缺陷,其注册已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案例七——涉及对名人艺名“金龟子”的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2013年8月,李某申请注册了本案诉争商标“金龟子”,经核准使用于第41类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刘纯燕,即少儿节目主持人“金龟子”,以损害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刘纯燕的理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李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刘纯燕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金龟子”属于刘纯燕的艺名,刘纯燕可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第二,刘纯燕所主持的少儿类节目多为寓教于乐性质的节目,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存在较大重合和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相关服务系经刘纯燕许可或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第三,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晓“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恶意。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案例八——武汉市荣宝斋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荣宝斋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涉及对老字号驰名商标保护
荣宝斋是一家经营文房四宝的老字号商铺,前身为“松竹斋”,始建于清康熙十一年,1894年更名为“荣宝斋”,至今已有300余年的历史。武汉市荣宝斋于2015年3月在第15类乐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荣宝斋”,2016年4月获准注册,后荣宝斋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武汉市荣宝斋不服被诉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荣宝斋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各引证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在毛笔、墨汁等商品上所具有的驰名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第三人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武汉市荣宝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