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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a Beckwith:法院的"FRAND"裁判差异——中英专利费率裁判差异暴露的SEP许可体系之困

2026-07-27 09:51来源于 知产财经
如果不同法院针对同一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都无法就FRAND费率的认定达成一致,且裁判结果相差近一倍,那么当实施方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方就合理FRAND费率产生分歧时,以“无意愿”“非善意”进行许可谈判为由处罚实施方,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事实上,实施方掌握的信息远不及两案中的法院,因此如果因实施方无法判断某项报价是否符合FRAND原则而施以处罚,就更显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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