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士林 南昌大学教授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的系统性修订有望矫正长期扰乱商标使用秩序的异化行为,重塑商标法的公平正义秩序。
一、修订之处的申明
商标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外加影响商标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法律事实。这是整个商标法律建构的底层逻辑,也是处理商标法律事务、诠释商标法律规则的基本构架。本次《商标法》修订所进行的系统性重塑,立足于三要素和法律事实,重申注册商标地位,为应对商标实践的异化现象,重点做了如下修订。
一是在客体要素方面,新《商标法》申明商标的定义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并明确商标使用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整合为《商标法》第2条)。同时,扩充商标标识类别,新增动态标志作为可申请商标,并将2019年《商标法》第8条调整为第14条。
二是重申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证据效力的原则。新《商标法》第63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或在法院审理商标相关案件情形下,可以确认商标驰名情况。此外,新《商标法》第69条增加规定,明确在境外商标审查审理或处理案件过程中,商标局可以对中国境内的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三是在行权方面,针对“心机商标”,新《商标法》第56条新增“禁止以误导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对违者予以处罚,可处以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其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同时,增补原《商标法》第59条,调整为第73条,明确区分商标词汇的商业表达自由式使用,以及长期被学界称为“合理使用”的指示性使用。
四是在法律事实方面,明确和细化恶意申请商标的情形,新《商标法》第19条概括性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第54条将故意违反不得注册的情形的商标注册行为明确为恶意申请,并予以处罚。针对滥诉行为,新《商标法》第81条规定,“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商标异化的表现
商标本来是经营者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商标本应依靠长期的诚实经营获得消费者和相关公众的认可,进而上升为驰名商标,赢得消费者的回头率和复购的忠诚度。但是,部分商家急功近利,抛弃了依靠产品质量和优质服务俘获消费者的正道,搞擦边、碰瓷和行业收割,妄想通过“搏眼球”“杀商标”,实现快速致富。这种商标异化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抢注和囤积商标
对公共资源、社会热词甚至名人姓名与网络热梗进行抢注,意图通过转让、许可或诉讼获取不当利益。部分主体甚至批量注册数千件商标,形成“商标超市”,严重挤占了正常的商标审查资源,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由于这类词汇引发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相关部门的处置及时到位,此类抢注行为近年来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囤积商标的变种形式依然存在。例如,通过注册大量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形成“商标池”,待价而沽;或通过提起侵权诉讼,迫使对方和解,以获取高额赔偿。这种“以诉促谈”的策略,不仅增加了合法经营者的维权成本,也严重损害了商标制度的公信力。商标本应是诚信经营的勋章,但在部分情形下却沦为少数人手中收割利益的镰刀。
(二)商标营销异化
部分主体将“0糖”“手打”“多半”“三分钟奇迹”等描述性词汇,甚至属于扩大式宣传等被《广告法》所禁止的词汇注册为商标,然后在包装上将其与产品名称并列或放大突出,利用消费者对这些词汇的字面理解来暗示产品具有某种其实际不具备的品质,引导消费者产生误解。这类“心机商标”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行误导之实。消费者在货架前匆匆一瞥,极易被这些看似无害的词汇吸引,却忽略了产品本身的真实成分与功效。这种利用商标进行虚假暗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商标不再代表真实的品质承诺,而是沦为营销话术的遮羞布,商标制度便失去了其最根本的信任基石。
(三)商标维权异化
部分拥有注册商标的大企业,未将商标用于自身经营或制止真正构成混淆的侵权行为,而是将维权本身异化为商业模式,通过将维权业务外包给律所,以“零成本+利益分成”的形式,对遍布全国、缺乏应诉能力的小微商户发起批量诉讼,主要目的不是清除市场混淆,而是通过和解金获利。比如,最近,连锁品牌“遇见小面”起诉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夫妻小店,法院传票让老板娘泪诉“要卖上千碗面”。然而,“渝”字作为重庆简称,在字义、字形上与“遇”有明显区别,且“遇见小面”品牌在南阳当地并无门店,消费者产生实际混淆的可能性极低。这种“碰瓷式维权”不仅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让无数守法经营的小微商户陷入无妄之灾。如果允许以低成本获取商标注册,利用资本使商标优先达到知名或驰名程度,再通过诉讼对基层经营者进行“围猎”,那么商标法保护创新的初衷便将荡然无存;当维权成为一门稳赚不赔的生意,商标制度便将从创新的守护者异化为商业勒索的工具。
三、重塑秩序的评价
为了应对商标异化现象,新《商标法》系统构建了三种制度:一是强化商标使用;二是禁止恶意注册;三是规范行权行为。这三种制度互为犄角,试图从源头、过程与结果三个维度,为商标制度正本清源。
第一,商标使用是商标制度存在的根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只有在商业中使用才能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才能积累商誉、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纽带。为了建立商标使用的底层逻辑,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对明显超过生产经营需要的囤积和抢注商标不予注册,并给予处罚。结合原有“撤三”制度,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商标使用的承诺声明要求,整体上形成了“申请—使用—维持”的全链条约束机制,让商标回归其作为商业活动工具的本质属性。
第二,新《商标法》既概括性要求不得恶意注册,又细化规定故意违反不得注册情形的注册行为为恶意注册,包括使用禁止注册标志、错误注册地名、复制临摹翻译驰名商标、侵犯在先权益等注册行为。但需要申明,申请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并不当然构成恶意申请,这种情形可以通过异议、撤销程序减少对已注册商标的干扰。如果在后商标注册后反过来围剿和碰瓷在先注册商标的,可能属于恶意行权,由其他相应条款规制。
第三,规范行权行为是遏制商标异化的最后一道防线。新《商标法》明确禁止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使商标权,并规定对于滥用商标权、恶意诉讼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合理开支。维权异化行为皆可由新《商标法》第81条禁止滥诉虚假诉讼条款规范,违反者不仅面临法院的处罚,还应当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相应损失。该条不仅对于商标维权异化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而且对于正当合理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商业维护、批量维权行为也可以予以有效遏制。
上述三项制度共同织就了一张涵盖从注册到使用全流程的治理网络,既堵住了恶意抢注的入口,又清理了恶意行权的出口,使商标制度真正回归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本质目的。
四、商标适用的启示
从上述制度设计中可以看出,《商标法》的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修补,而是对商标制度本质的重新审视与回归。它提醒我们,商标不是可以囤积居奇的“虚拟资产”,更不是用来敲诈勒索的“法律武器”。商标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承载的商誉与消费者信任,在于它作为市场信号所传递的品质承诺。对于企业而言,这一系列制度变革释放出明确信号:商标布局应当回归商业逻辑,以真实使用为根基,以品牌建设为导向。与其在商标注册簿上囤积大量“沉睡”的符号,不如将资源投入到产品创新与消费者体验提升上。唯有让商标真正活跃在市场交易中,才能发挥其作为竞争工具和信任载体的应有功能。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新法的实施也意味着思维方式的转变——从单纯的权利保护转向权利正当行使的审视。商标维权的边界不再仅仅以“注册”为终点,而是以“使用”和“善意”为标尺。这种转变,实际上是对商标法理的一次深刻回归:商标权的正当性,从来不是来自注册证书本身,而是来自其在市场中的实际使用与消费者认知。切莫成为恶意注册、恶意行权的“帮凶”,更不要沦为商标异化链条上的一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度的善意在于被理解与遵守。
五、商标法的本质回归
应当说,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商标法是在我国最早建立的。改革开放之初,为了配合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跃迁和转变,1982年《商标法》确立了商标自由注册和使用制度。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部法律更多承担的是管理职能,而非对私权的充分保护。1993年,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制度准备,《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引入了服务商标保护、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2001年,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明确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2013年,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商标申请量激增的现实,《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重点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并完善了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2019年的第四次修订则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注册的规制,并提高了侵权赔偿的上限。
2026年的第五次修订,则是在前四次修订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跃迁,实现了《商标法》从“管理工具”到“治理工具”的范式转换,标志着《商标法》正在完成从“权利确认”到“权利正当性审查”的深刻转型。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迭,更是对商标制度本质的追问和解答。《商标法》的跨越式转型,既有从法律移植到本土化改造以至国际化融合过程中的“受制于人”问题,又突出针对自身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独特商标问题的应对智慧[1]。
由于商标法的婢女地位,其长期被视作市场管理的附属工具,而非独立的价值判断体系[2]。经济生活中的商标异化行为固然是市场失灵的体现,但对商标机理和财产本质的误读,也是商标法制度失灵的重要原因。商标表面上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深层逻辑则在于向消费者传递商家的信誉与身份。一旦商标沉沦为符号保护,脱离了对混淆可能性的控制,商标法便可能沦为形式主义空壳。商标的生命力源于使用,注册不是垄断符号使用权,而是证明自身拥有市场中优先使用符号、建立符号与商家身份链接的正当性。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见到近似的符号就一概斥之为侵权,甚至恶意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符号或类似品类再进行“反向维权”,甚至以商标维权为名在商业关键节点向他人勒索钱财,这种“商标流氓”行为就是对商标法制度本意的严重背离。《商标法》第五次修订正是要矫正这种偏离,将“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作为权利存续的核心要件,从制度层面遏制“符号囤积”与“防御性注册”的泛滥。新《商标法》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的规制正当其时,有望重塑《商标法》的公信力和适用权威。
注释:
1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实践与发展》,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5期。
2 彭学龙:《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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