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01-2021)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始于2001年9月。二十年来,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认真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保护政策,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服务大局为中心,推动保护创新;以精品案审判为龙头,促进规则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抓手,促进改革创新;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二十年基本情况
二十年来,山东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01年至2020年,山东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8825件,审结96313件,年均增长30%。其中,2007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收结案数同时突破1000件,2014年民事一审案件收结案数同时突破5000件,2018年民事一审案件收结案数首次同时突破10000件。总体呈现案件数量飞跃增长、案件领域不断拓展、严格保护导向明显等特点。
二十年来,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先后经历了起步时期、发展时期、快速发展时期、合力保护新时期等四个承前启后的发展阶段,目前已经建立起了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成为山东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彰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山东法院扎实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为全国全省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山东法院先后制定20余件规范性文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创新提供保障。其中,最具代表性文件:1.2020年6月,山东高院起草的《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由省两办下发全省,对解决“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该意见是我省第一次以省两办名义下发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2.济南、青岛、枣庄、东营、德州等中院紧紧围绕当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分别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保障生态经济区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助推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创新发展。
(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保障科技自立自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科技创新是当然的国之大者,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注重加强新领域新业态、农业科技成果、中医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服务大局成效斐然。济南中院审理的“腾达”案系全国首例“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判决腾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该案明确了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体现了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和谋求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的价值取向,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8批指导性案例。
(三)加强商标权保护,服务品牌强省战略。山东法院以有利于划清商标权利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有利于推动商品贸易发展为基本导向,通过加强商业标识保护,打击权利滥用行为,准确界定权利边界,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推动我省加快从制造大省向品牌强省转变。山东法院审理的“鲁锦”案规范了山东民间棉纺织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同时保护了“鲁锦”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典型案例刊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评为“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
(四)加强著作权保护,助力文化强省建设。山东法院注重通过促进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助力文化强省建设。山东法院审理的“高原骑兵连”案明确了涉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侵权判断的要件及保护范围,对于鼓励不同作者利用同一历史题材创作不同作品,促进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五)强化竞争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山东法院准确适用原则性条款,明确商业诋毁与正当性评论界限,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山东法院审理的“百度”案是我省首例网络接入服务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准确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调整规范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作为典型案例刊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评为“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
(六)强化严格保护,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山东法院牢树最严格保护理念,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山东法院审理的“腾讯”案,在侵权人拒不提交完整账簿资料的情形下,依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全额支持其2000万的赔偿请求,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七)强化平等保护,打造国际争端解决优选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山东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日益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审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连续多年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因涉外案件的圆满审理,山东省政府在中国欧盟商会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友好奖”评选活动中获得“最佳合作奖”。
三、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山东法院立足全省实际,积极探索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审判机制、审判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一)设立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批复设立的首批知识产权法庭,是全国1+7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32家高院、4家知识产权法院、22家知识产权法庭、18家其他中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山东是全国范围内在一个省同时设立两个知识产权法庭的五个省份之一,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也符合山东在全国作为经济大省、创新大省的定位。知产法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875件,审结15824件,其中受理跨区域管辖涉技术类案件4674件,多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8年,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面推进“三合一”机制改革。2021年4月20日,省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推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有序开展。4月21日,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审判与检察职能衔接合作框架协议》,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强化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协同联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省法院先后起草《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工作办法》《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积极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济南中院出台《技术调查官管理实施细则》,青岛中院先后在22件重大疑难技术类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有效提升了案件审理效率和技术事实认定水平。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省法院与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专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多部门、多组织搭建平台,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目前,济南、青岛、威海等中院与当地行政机关建立了诉调对接体制机制,全省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司法确认与行政及行业调解的合力已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便捷、高效。
(五)创新案件审理方式。疫情发生以来,山东法院积极运用智慧法院,通过“云庭审”等方式审理案件,提供高效司法服务。《人民法院报》以“山东敲响‘云庭审’法槌,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审判”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山东法院有3340件知识产权案件通过互联网审理,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坚持“智能化审判”理念,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在全省率先建立“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运用3D建模技术和区块链技术实现证据数字化,为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全流程网上办案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六)提升司法公开力度。山东高院连续20年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件,并通过微博、微信、互联网平台同步向社会直播。2020年8月,山东高院通过互联网召开视频新闻发布会,启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山东知识产权审判在行动”活动,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
山东法院牢固树立“工作在山东、标准在最高”的理念,在统一裁判标准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热点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疑难问题研究,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历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中,山东高院的调研成果多次获奖。山东法院积极担当作为,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300多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社会管理机制,凸显审判工作的延伸功能。其中《加强网络环境下公证保全证据工作的司法建议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十大司法建议”。
五、着力打造过硬队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显著增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山东法院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始终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着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目前,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共427人,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官147人中,硕士50人,博士2人;法官助理128人中,硕士65人,博士1人。全省知识产权法官学历层次高,专业性强,受到多项表彰,获得了多项荣誉。
六、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
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山东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努力开创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
一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新领域新业态司法保护。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科技创新人才保护,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加大在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实验区、上合示范区、重点产业聚集区等区域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力度。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深化审判领域创新,进一步完善智慧审理机制。
三是进一步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强化最严格保护导向。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裁判标准,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让权利人理直气壮,让创新者心无旁骛,让侵权者付出代价。四是进一步强化协同合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执法及纠纷调解、仲裁的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推动环渤海经济圈人民法院签署《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交流备忘录》,提升环渤海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十周年系列活动方案
今年是山东法院推行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二十周年,为全面总结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做法,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科学谋划新发展阶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努力开创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山东高院拟开展系列纪念活动。
1、召开新闻发布会
8月27日,山东高院召开“守护创新二十年 严格保护开新局”新闻发布会,播放“二十年 正青春——奋进中的山东知识产权审判”宣传片,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1-2021)》,《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2001-2021)》,集中展示山东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二十周年发生的重大变化和取得的主要成绩。
2、举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
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拟在山东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邀请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部分省人大代表、高校学者,部分科技创新型企业代表,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及相关中院、基层法院有关院庭领导等参加座谈交流。
3、开展优秀裁判文书、优秀调研成果、优秀庭审、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庭审和调研成果质量,弘扬知识产权审判英模精神,展现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拟于活动期间,进行优秀裁判文书、优秀调研成果、优秀庭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4、举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实务论坛
围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审判实务具体考量因素及操作等问题,拟于活动期间举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实务论坛,邀请特邀监督员、高校学者、部分科技创新型企业代表以及相关中院、基层法院有关人员进行研讨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裁判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附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
山东法院坚持精品意识,勇于审时度势,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产生了一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社会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其中,4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15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36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加强科技成果保护 激励科技创新
山东法院加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技术革新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
济南中院审理的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创新性地解决了通讯领域实质性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指出专利方法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自然再现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该案系全国首例“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8批指导性案例。
省高院审理的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诉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作出了创新型判断,指出不能仅以行为主体的单位性质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而应结合行为性质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严格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激励创新的司法环境具有积极作用,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在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省高院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实施人实施强制性标准所涉必要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专利侵权判断规则,综合考虑我国专利法立法本意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指出停止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能免除停止侵权责任。该案充分保护了我省药品发明创造人的创新积极性,从源头上加大了对医药专利权的保护。
二、加强商标权保护 服务品牌强省战略
山东法院着重加强对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的保护,发挥知名品牌引领作用。
省高院审理的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指出地域性商品通用名称是在该地区普遍使用并能指代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依法认定“鲁锦”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企业在表达商品名称中的使用行为均不构成侵权。该案体现了利益衡量和平等保护的原则,规范了我省棉纺织产业生产和销售秩序,促进了鲁西南地区鲁锦产业整体发展,在我省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省高院在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获利没有准确证据证明以及侵权人未按要求提供其财务账簿的情况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销售情况超过法定赔偿限额全额支持权利人请求的赔偿数额。该案对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潍坊中院审理的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诉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正确处理了在先商标权与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指出侵权人不得实施其在后取得的侵害权利人在先权利的专利权,实质上对外观设计的行政授权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三、加强著作权保护 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山东法院加强对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与多媒体、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省高院审理的张晓燕诉雷献和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明确了同一题材作品的保护内容和范围,指出了同一题材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厘清了抄袭与合法借鉴的区分标准,对于鼓励不同作者利用同一题材创作不同作品,促进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省高院在正确认定作品独创性、界定复制与演绎行为及对停止侵权变通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体现了对文化创造者权益加大保护的司法政策,而且对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该案系全国首例对使用生物模型作品制作城市雕塑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
省高院审理的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详细论证了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应予以采信的理由,指出如无相反证据,对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该案肯定了符合民事诉讼取证要求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为司法实践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技术的可行路径。
四、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山东法院妥善审理好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遏制仿冒搭车行为,全面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省高院审理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明确网络接入服务商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商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人为干预,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是全省首例网络接入服务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准确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在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省高院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毁损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的,可以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该案有效地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了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对解决商业秘密维权举证难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省高院审理的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指出劳动者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自己在原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五、强化平等保护 打造国际争端解决优选地
山东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努力营造良好国际营商环境。
省高院审理的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诉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指出销售商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销售商知假售假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认定,同时在法定范围内酌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省高院立足于商标的基本功能,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正确评价,明确了被诉侵权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正品商品上擅自加以包装并标注自己商业标识的行为,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该案划清了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省高院审理的威尔德摩德公司诉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在外方权利人未举证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但确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系明知该企业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恶意进行攀附的情况下,指出行为人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对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促使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