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中国乔丹”败诉,澄清了一些长期存在的法律认知争议。比如“中国乔丹”的“ QIAODAN”虽然与乔丹“JORDAN”有所差异,但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来看,显然不再采纳“中国乔丹”关于两者毫无关联的辩护理由,而是认定其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擦边球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知识产权的侵犯。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之间没有任何“亲戚”关系,但“中国乔丹”却打着“乔丹”旗号存在多年,不能不说其“商业碰瓷”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好在,这一“傍名牌”行为终被禁止,也为后续其他同类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司法监管样本。
最高法的此次判决,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升级相关法律认知。不少人误认为, “中国乔丹”式行为与直接“盗版“国内外名牌的做法相比,有其现实合理性。比如,因为品牌英译名存在细微差别,“中国乔丹”就自认与“美国乔丹”属于不同品牌。这样的“小聪明”,真的能够得到认可吗?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逻辑,不能不让我们联想起 “超熊”洗衣液、文学领域的“全庸”“巨龙”……
对“商标碰瓷”行为过度宽容,显然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也会给我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转型带来损失。最高法关于“中国乔丹”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我们应该形成的共识是,侵权就是侵权,耍小聪明“傍名牌”不会有出路。
而我们也期待,这一案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能够迅速普及开来,在同类知识产权争议中发挥更大作用。社会各界也应以此案为标本,加大对于各类知识产权争议的深入研究,依据法理给出更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向的定义,让中国知识产权环境持续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