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圣唐公司)是单机游戏《古剑奇谭三:梦付千秋星垂野》(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2019年,网元圣唐公司发现Y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游戏的在线服务,玩家点击“web模式开启”即可运行涉案游戏。网元圣唐公司认为,Y公司将涉案游戏进行互联网传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网元圣唐公司的著作权,具体包括网元圣唐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涉案游戏运行后呈现的连续画面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此外,Y公司未经允许私自搭建云服务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古剑奇谭3》官网截图
法律分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云游戏”服务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游戏方式,本质上为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在云游戏的运行模式下,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计算,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具体可理解为远程从超高性能服务器中虚拟出来的电脑,用户可在分配的虚拟电脑中进行游戏,游戏的画面和声音通过网络传输到终端,玩家可通过输入设备(鼠标键盘、手柄、触屏)对游戏进行实时操作。
“云游戏”技术原理说明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游戏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游戏作品的分类,可以区分不同侵权行为类型,对游戏按照软件作品保护,或对游戏运行画面整体采取视听作品保护的方式。本案涉及的“云游戏”服务,系对游戏画面的传输,不涉及软件代码传输,故将游戏运行画面作为视听作品保护更符合实际。
1、游戏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方式:游戏运行画面,其本质是涉案游戏程序运行的结果,是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及规则,将游戏中所包含的代码形式的内容,以符合一定逻辑的画面向玩家呈现。因此,从整体来看,游戏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是游戏开发者付出大量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具备独创性,有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游戏作品,对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仍应优先采取类型化方式,将游戏归入已有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
2、游戏作品类型的按需认定:游戏作品既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也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情况与著作权人的请求,并根据按需认定原则选择保护方式。涉案“云游戏”服务向玩家输出的是经过渲染的游戏运行画面,并未向玩家的终端传输案涉游戏软件的代码文件,因此,从按需认定的角度看,将案涉游戏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更为适合。
3、“云游戏”服务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云游戏”服务是通过信息网络环境进行信息的传输及内容的存储,“云游戏”服务提供者通过“云服务器”向玩家提供了作品,“云游戏”服务的模式是以交互方式向用户提供作品。
4、赔偿责任以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失为前提:对未造成权利人损失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仅需停止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对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在并无损失证据及违法所得证据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所涉及的多个因素进行确定。
本案中,玩家通过“云游戏”服务获得涉案游戏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在玩家并未通过Steam购买涉案游戏的情况下,选择“我未购买Steam游戏”进入服务,线上游玩涉案游戏;第二种,在玩家通过Steam购买涉案游戏的情况下,选择“我已购买Steam游戏”进入服务,线上游玩涉案游戏。
“云游戏”技术原理说明2
“云游戏”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本案中,Y公司向玩家提供的两种获取游戏的方式均未获得网元圣唐公司许可,构成侵权,但第二种提供方式并未对网元圣唐公司造成损害,故仅需对第一种提供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Y公司游戏网站截图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网元圣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二、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网元圣唐公司赔偿诉讼合理支出37,684元;三、驳回网元圣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较好回答了新技术发展引起的法律风险及其司法保护问题。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和游戏技术的迭代升级,游戏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游戏的受众范围进一步拓展,但也面临新的被侵权风险,侵权者采用更加隐蔽、正当性与非正当性区分界限更加模糊的技术手段对游戏进行新一轮侵权。
技术创新发展中某些具体问题也许不为法律所洞见,未做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民事基本法中的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为人们正当行为提供了最一般、最抽象、最全面的指引,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法律规范及其蕴含的法律精神特别是其所包含的技术伦理和商业道德,可以为新技术应用及其商业模式调适,持续发挥合理界定行为正当性边界的规范功能。
本案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通过合规范、合逻辑、合发展的法律论证方式,回应了游戏著作权司法保护方式、“云游戏”合法发展之路等关键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诚信保护、公平保护技术创新始终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规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