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创意字体被擅用
起诉索赔5.8万元
原告是山东烟台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设计公司),其起诉的被告是一家食品贸易公司和一家食品科技公司。
该创意设计公司称,其致力于汉字新字体字形的设计开发,创作完成“字心坊梦幻哥特体”字库并进行登记。食品贸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了由食品科技公司生产的草莓酥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擅自使用了创意设计公司字库中的“草”“莓”“酥”等19个字体进行商业宣传。
创意设计公司认为,食品贸易公司和食品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令上述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
结果 原告授权使用字体
收取授权许可使用费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两被告承认其擅自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9个字体,已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并表示是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若因此更换或销毁案涉生产食品将给食品科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表示愿意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和解。
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原告表示能够予以体谅,愿意作出让步并与被告进行友好合作。为兼顾双方利益、妥善解决纠纷,法官组织原、被告充分协商,促成双方合作,最终创意设计公司和食品科技公司就字体的后续授权使用当场签署了许可协议。由食品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创意设计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费16000元,创意设计公司自愿放弃对食品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得以圆满调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说法 创意字体属美术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
汉字本身处于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在通用汉字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字形、结构组合、笔画粗细及走向等元素,构建出彰显个人风格且富有审美价值的独特样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类型。
该案中,案涉字体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和曲直选择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创作者的判断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应认定为美术作品。食品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将该美术作品印制于商品外包装上,侵犯了该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提升对字体等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为需要使用字体等商业行为的开展采取些防御性措施,比如及时联系版权方采购正版、确保不使用版权来路不明确的字体;对于第三方提供的字体,需使第三方明确字体用途,并获得许可,以免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