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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第35类服务商标并非“万能商标”

2024-02-27 14:47来源于 知产北京
本案中,原告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但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体现第35类服务“为他人”的特点,部分证据甚至体现了原告为自己进行宣传和推销的内容,结合原告在其销售的商品类别上注册有与诉争商标完全一致的其他商标的事实,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因此法院最终维持了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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