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五常大米”“阳山水蜜桃”等农产品地理标志维权事件频频出现,引发公众对此类维权事件的热议。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商标有利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行业发展。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诉福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2019年12月28日,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注册第29633462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范围为新鲜沃柑。2023年1月,被告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上售卖沃柑,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显示“武鸣沃柑”品牌。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及鉴定,确认其销售的“武鸣沃柑”产品为假货,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被告认为,“武鸣”是广西南宁市的一个区,且“沃柑”是一种柑橘水果,只要是广西武鸣地区生产出来的沃柑,都可以统称为“武鸣沃柑”,被告公司销售的沃柑来自广西武鸣地区,因此符合地理命名的合理性,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不存在混淆公众的情况。而原告所注册的商标“武鸣沃柑”名称中包含地名“武鸣”,但该商标只能保护商标中的文字“武鸣沃柑”,并不能保护地名“武鸣”,因此并未构成侵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对于普通商标侵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品产地及质量标准的象征,更倾向于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被告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宣传图片的左上方使用“武鸣沃柑”字样,商品名称中亦包含“武鸣沃柑”字样,系在商品描述页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武鸣沃柑”字样,已超过单纯表明商品产地的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告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沃柑符合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地域范围及质量标准,亦未能证明其将“武鸣沃柑”作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获得了原告的许可,其行为符合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且该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涉案沃柑商品误认为“武鸣沃柑”,从而对其沃柑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或混淆,故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性质、侵权后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开支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远方公司侵权赔偿数额3500元,立即停止侵害“武鸣沃柑”注册商标专用权,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店经营者需要精心设置商品链接以增加商品曝光度,但是如果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关键词引流”,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商家在经营网络店铺时,应当诚信经营,依靠自身产品、服务的品质增加自身经营竞争力,注意避让权利人的商标,规范设置商品或服务的链接标题、宣传页面、搜素关键词,不可实施误导消费者、攀附知名品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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