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日化用品的张三这个年过得不太好,本想多赚点钱过个好年,没成想却被告到了法院。
原因竟然是他批发销售的“云南中药”涉嫌侵犯了“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他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售卖的牙膏又不是“三无”产品,只是和“云南白药”牙膏“长得像”而已,怎么就侵权了呢?
案情简介
龙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张三来到了新城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庭审中,原告云南某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表示,张三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标识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外包装、装潢,在主色调、元素组合等多个方面与原告公司“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原告遂以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为及时处理该侵害商标权纠纷,新城法院及时组成合议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张三其虽然未销售假冒品牌牙膏,但其批发、销售这款牙膏仍构成侵权。此时张三才明白,原来自己的行为早就构成了侵权。经过法官耐心沟通,结合张三经营规模、销售存货数量及主观过错、侵权的影响,从法律和现实出发,推动问题解决,最终,促使双方就侵害商标权经济赔偿等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王新权 新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货蹭名牌侵害商标权纠纷。张三经营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外观上差异较小、构成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涉案“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导致消费者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的频发暴露出市场上的商家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商标侵权行为危害性认识度不够,同时,其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在进货时通常未能尽到审查义务等问题。在此,法官提醒,商家在销售的商品必须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的,且应注意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商品的真伪等,同时还应要保留相关的进货票据凭证。只有合法规范经营,才可规避自身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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