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私自刊印发行他人的文字作品,仅仅是销售盗版书籍,是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0月15日以来,丁某注册成立某图书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许昌等地以流动书摊的形式,以及以直营店或者加盟店的形式开办多家店铺,并要求各加盟店统一门头样式、统一进货渠道、统一营销模式销售非法出版物。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在丁某多地仓库及店铺中查获的图书中有12049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审理中,丁某辩称自己只是销售盗版书籍,没有刊印发行他人书籍,不能算作侵犯他人著作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界定包括了出售复制件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发行包括了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案中,丁某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在案查证属实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其侵犯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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