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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我先取的昵称,却被告“偷名字”,哭了......

2023-12-13 14:52来源于 江苏高院
本案中,被告在进行两次投诉时,依据的权利基础分别是著作权、商标权,其中,就著作权而言,被告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就商标权而言,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权利凭证。我们认为,平台在处理这样的投诉时,应当仔细甄别、合理区分,进一步优化投诉处理机制,避免因投诉信息不清晰导致平台商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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