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经营范围包括益生菌及乳制品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等,系“养乐多”“Yakult”系列商标专用权人。进入中国市场近二十年来,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通过国内多家关联公司生产并销售“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并通过报刊杂志、户外广告、各类活动等对该商品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推广。
“养乐多”乳酸菌饮乳饮品五连排包装装潢
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认为,其“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的单瓶容器及五连排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Y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优菌乳酸菌乳饮品”“优植乳酸菌乳饮品”(以下简称优菌饮品、优植饮品)上使用了与“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Y公司及其分公司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30万元等。
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装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的单瓶容器尚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能与涉案商品建立起明确、稳固的联系,故无法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到保护。
但“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的五连排包装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Y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优菌饮品上采用的包装装潢与“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的五连排包装近似,且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Y公司及其分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Y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包装装潢。
该商品与优菌饮品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实际已有消费者对两者产生了混淆,故Y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酌情确定Y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考虑因素较为全面,且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于2010年曾起诉Y公司及其分公司优菌饮品的包装装潢侵权,后双方达成和解。
现该两公司又使用与前案不同的包装装潢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故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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