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3月,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华联超市”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021年4月,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杂货店以“世纪华联超市”冠名,遂将其诉至法院。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在其店招上及网络导航地图上使用“世纪华联超市”字样,突出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世纪华联超市”,容易导致大众产生其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或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张贴公告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某杂货店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以开设超市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商品零售服务,与原告主张的“推销( 替他人)”服务类别构成类似服务。被告在店招上使用“世纪华联超市”标识来识别服务来源,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告使用的“世纪华联超市”标识中,尽管添加了世纪”二字,仍构成近似,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涉案店铺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该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原告申请撤回关于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及关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来源功能,在审判时,必须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本案中,被告以开设超市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商品零售服务,与原告主张的“推销(替他人)”服务类别构成类似服务;并且,其在店招上使用“世纪华联超市”标识来识别服务来源,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华联超市”字样与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中文字读音、字义均相同,尽管涉案商标添加“世纪”二字,仍构成近似,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涉案店铺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该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作为经营者
应当诚信经营,勿存侥幸心理。在注册商标时,应主动规避与知名商标近似,提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sbj.cnipa.gov.cn/)查询店招名称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倘若确实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应采取正规渠道,与权利人签署相关授权许可协议。不可故意使用或在地图上标注与加盟店相似的商标。如果已经使用近似商标,要及时整改、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拥有知名商标的经营者
要保护好自己的知名商标,在发现故意使用与自己近似商标的店铺时,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
要擦亮双眼,认清品牌真伪,选择更有保障的加盟店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假冒伪劣商标请拨打12315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在其所核准使用的行业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与良好商誉,然而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还会使“正版”商标的商誉和知名度受到影响。一个响亮的招牌固然可以起到招商引流的效果,但“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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