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印刷厂大量印制盗版书籍,并销售给郭某某、郭某等人。
经统计,2018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共收取郭某某、郭某书款金额3443730元。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印刷盗版书籍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刻板帮助,获利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由南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南阳高新区法院在审理的多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始终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理念,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敢于“出手”,勇于“亮剑”,加大对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护航经济发展大局。
此案的宣判,彰显了高新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极大威慑了违法侵权行为,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