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侵权主体多为模仿或者假冒品牌方商标的侵权人,而销售正品的销售商似乎并不多见。如果销售商擅自将品牌方的商标使用在门头、店招上,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呢?
“五粮液”“茅台”在众多酒类产品中久负盛名,售卖真“五粮液”、真“茅台”酒,在店招上使用“五粮液”“茅台”字样或相关标识招揽生意可以吗?
近日,雁塔区8家商铺店主就被五粮液公司和茅台酒公司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据了解,原告五粮液公司和茅台酒公司分别是“五粮液”商标及“五粮液 1618”立体商标,“茅台”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独占许可人。
2022年以来,原告陆续在雁塔区范围内发现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家烟酒店未经其允许,擅自在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五粮液”及“茅台”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会误导相关消费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多年经营的品牌形象造成巨大冲击,在市场上产生恶劣的影响,故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速裁庭李多萌法官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通过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快速组织原告与被告进行调解,被告陈述答辩意见时称,以为自己售卖的是真“五粮液酒”和真“茅台酒”,就可以在招牌上印有“五粮液”“茅台”相关字样,以起到广告效应招揽顾客。
李多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被告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在门头上使用“五粮液”“茅台”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系“五粮液”“茅台”的特许经销商,而不是普通商品经销商,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因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经过释法明理,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随即拆除了有“五粮液”“茅台”字样的招牌,并就侵权赔偿数额与原告达成一致,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表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会提高法治意识,绷紧商标侵权这根弦儿。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不仅仅是符号标识,更是一种蕴含了企业信誉的带有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法官提醒
各经营者在使用店招时,除了考虑店招是否美观显眼外,还应注意拟使用店招的注册情况。经营者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对注册情况进行查询,避免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商标,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