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仿冒青岛啤酒标识混淆行政诉讼案胜诉,该案成为机构改革以来首起青岛市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诉讼经过二审并获司法判决支持的案例。
2021年5月,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平度市某批发商行经营“青麒牌特制啤酒”与青啤500ml(经典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商业混淆行为,遂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37750元的决定。11月12日,批发商行不服处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3月8日庭审中,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出庭应诉,经过举证质证,该行政处罚最终获得法院的定性支持。6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平度市某批发商行的讼诉请求,维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批发商行不服青岛中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18日,山东高院经过审理后,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在该案中,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孙凯律师作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孙凯介绍,“平度市某批发商行主要观点为,其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使用者,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的使用者是生产者。对此,代理人在诉讼中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分析论证,得出平度市某批发商行作为销售者,在明知涉案涉案产品包装、装潢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依旧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应受到行政处罚,该观点也得到法院的支持。”
孙凯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作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以来青岛市首起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诉讼经过二审并获司法判决支持的案例,不仅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作为实施“混淆行为”主体的“经营者”,既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的生产者也包括从事商品经营的销售者或者提供服务者,同时明确了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销售的商品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时,其实施的“混淆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的作出,理清了“经营者”的法律概念,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思路。
据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查办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充先后查处了涉及仿冒青岛啤酒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32起,案值50余万元,罚没款80余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仿冒青岛啤酒包装、装潢标识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严重侵害知名企业的经济利益。此案的成功查处,不仅是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服务型执法、打假保优’的一个缩影,也是执法机关利用司法手段保护知名品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施行“1+N”多层次执法协作,相继与发改、公安、医保、交通等8部门开展协作,与4家市行业协会签订“打假保优”协作协议,打造“青岛知名品牌e家”。精准科学有效执法、用心用情用力服务,采取10项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创新服务型执法模式,打造政企协同执法维权服务机制,加强对青岛啤酒等老字号、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大打假力度,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