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近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与被告陈光福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陈光福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过错较大且情节严重,酌定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9148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原告诉称
三原告共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销售、宣传经过技术处理的手机等方式在NOW直播、腾讯直播/看点直播平台上以录制好的视频代替真人实时直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在新浪网、搜狐网、法制日报等媒体,以及被告运营的幕后黑科技淘宝店铺首页的显著位置上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对其故意实施且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光福辩称,原告在诉讼中所述的手机存在侵权情况事实不全面,诉讼请求不合理。被告没有技术和能力对手机进行开发和技术处理,被告仅销售手机和视频教程,且是从二手商家拿货,没有直接对涉案手机进行技术处理;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原、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二、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原、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作为涉案App的运营者,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系本案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陈光福,系淘宝店“幕后黑科技”(掌柜名:tb754326270)的经营者,其在购入的手机上安装了破解软件,破解手机权限、变更摄像头调用路径,从而使得本不具备无人直播功能的手机产生了能够替代“真人直播”的效果。陈光福通过淘宝店和微信号销售无人直播手机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通过在网络上购买及使用破解软件破坏手机内部权限等方式,使其改装后的手机可以为直播用户实现无人直播功能,并通过微信、网店等形式进行推介和销售,尽管其与作为直播平台经营者的原告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借助直播平台的运营与宣传,吸引他人向其购买无人直播手机,并因此获取了大量收益。
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依托于原告对直播平台的正常运营,主播无需通过提升直播的内容质量等方式以优化一般用户的观看体验,只需使用被告所售无人直播手机,即可在直播平台上播放手机预存视频以达到真人直播效果,且可实现24小时循环播放,属于对直播平台内播放资源、用户资源的占用。这种寄生性的经营行为,将会破坏直播平台的正常运营,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利益,二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损益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同时,被告改装、销售可以在涉案平台进行无人直播手机的行为,违反了平台服务协议,损害了腾讯公司和一般直播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过错较大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以被告侵权获利229716元为基数,酌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2倍,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9148元(229716元*3)。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院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光福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法制日报登载本判决的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陈光福负担;
二、被告陈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9148元;
三、被告陈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下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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