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欧盟发布了最新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工作的最新动态,对欧委会连续十余年有关SEP工作研究进行介绍,并向全球所有利益相关者征集意见,截至日期为2022年5月9日。
贸易全球化的今天,一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事关本国主体,也会产生溢出效应,影响在该国、地区从事贸易的企业与个人,因此需要利益相关者积极关注与反馈。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行业协会及各类其他组织在中国相关法律、政策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均会有意识地主动反馈代表其利益的意见与建议。而中国的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各类研究机构对这一操作还较为陌生。此前,美国司法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等三部门就2021年FRAND政策声明草案意见征集中,仅有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代表部分会员企业提交了评论,也是公开的167份评论中唯一的中国声音,这与中美之间巨大的贸易往来是不相称的。
2022年1-2月,欧盟接棒东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有大量企业在欧盟从事标准必要专利申报、申请、实施活动,欧盟的标准政策变化会对中国企业产生切实影响。截止2022年3月12日,欧盟委员会网站公布了5份反馈意见,尚未看到中国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与个人的意见反馈。因此,译者翻译这一征求意见的邀请文件,以方便国内读者阅读。期待有更多的中国利益相关方以及研究机构在有效期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专业性意见。
译者: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仲春、陈钜炜、陈梦豪、张燕、韩劲康
注释:
1.《知识产权行动计划》,COM(2020)760最终版,2020年11月25日。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2187
2.https://ec.europa.eu/info/strategy/priorities-2019-2024/promoting-our-european-way-life/european-health-union_en
3.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2870-European-Health-Emergency-Preparedness-and-Response-Authority-HERA-_en
4.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52020DC0761
5.https://ec.europa.eu/growth/industry/strategy_en#:~:text=In%20March%202020%20the%20Commission,plates%20and%20increasing%20global%20competition.
6.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commissioners/2019-2024/breton/blog/how-european-chips-act-will-put-europe-back-tech-race_en
7.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8.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
9.“向ETSI披露的潜在关键专利的概况研究”,JRC研究(2020),(“概况研究”)这项研究的结论是,被披露的新专利系列的数量有强劲的上升趋势。在ETSI信息披露数据库中现有的25072个家庭中,37%的家庭是在过去两年内新增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和评估专家组”,第2部分,第4.1节(“专家组报告”)。
10.例如,参见《专家组报告》第2部分第4.4节和《概况研究》,其结论是:“我们观察到披露这些专利的公司或组织的分布相当分散,并且观察到其分布曲线较为倾斜。”
11.本文档涉及的专利标准比较广泛,包括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例如2G、3G、4G、LTE-A、5G、CITS、C-V2X、DVB、DMR、DECT、TETRA、MPEG1-4、mp3、Wi-Fi1-7、DSRC、WAVE、LAN/MAN、蓝牙、ZigBee、FireWire、WiMAX、以太网、IPv4、IPv6、TCP/IP、HTML或eBMS
12.例如,IPLytics报告“无线充电的专利和SEP趋势”
13.“专家组报告”,第二部分,第五节
14.“专利和标准:基于知识产权的标准化的现代框架”,由欧盟委员会委托,2014年(“标准化的现代框架”),第11和110页。
15.“制定欧盟标准必要专利”,COM(2017)712最终版,2017年11月29日。
16.见标准必要专利网页。
17.例如,ETSI已经采取了一些渐进的步骤来完善其数据库,以便更易于使用。CEN-CENELEC改进了申报制度。其他行业协会,如下一代移动网络协会(该组织汇聚了移动网络运营商及其供应商)正在制定提高SEP许可透明度的建议。
18.例如,2017年,在CEN-CENELEC的支持下,行业参与者试图以所谓的“财团研讨会协议”(CWAs)的形式建立企业主导的指导方针。但这一尝试因SEP持有者和实施者无法达成一致而失败了。当时建立了两项CWAs,其中一个展示了SEP持有者的观点,另一个则得到实施者的支持。在汽车行业,戴姆勒及一些供应商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反垄断投诉,而诺基亚则在德国法院起诉戴姆勒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此外,为了响应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之前的路线图,SEP持有者和标准化技术实施者都确认SEP许可制度仍然存在问题(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2510-Intellectual-Property-Action-Plan)。
19.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1-0453_EN.html
20.欧盟委员会通报--《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对横向合作协议的适用性指南,OJC11,2011年1月14日(“横向指南”)(值得注意的是第7章)。
21.《欧盟标准化战略》,COM(2022)31终稿。
22.“专利劫持”是指专利持有人在标准制定之前的定价动机与标准制定之后的定价动机之间的差异。
23.“反向劫持”指的是SEP实施者拒绝向SEP所有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直到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很少明目张胆地全盘拒绝,而是使用各种拖延战术。
24.“法院竞择”指的是选择对自己所主张的立场有最有利规则或法律的法院或司法管辖区。
25.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2510-Intellectual-Property-Action-Plan
26.例如,IEEE制定的WiFi/802.11标准技术规范。
27.专利持有人只声明他们拥有某一标准的SEPs,而不披露专利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特定的专利或权利要求。
28.例如,删除已被声明的不再必要或有效的SEP,或表明所有权发生变化。参见“基于SSO的标准化和SEP许可的透明度、可预测性和效率”,CRA研究,2016(“透明度、可预测性和效率”),第66页,第5节。
29.“标准基本专利必要性评估的试点研究”,JRC研究,2020年(“试点研究”),第14页。https://publications.jrc.ec.europa.eu/repository/handle/JRC119894
30.参见Goodman,D.J,和Myers,R.A.,'3G蜂窝标准和专利',无线网络,通信和移动计算国际会议,IEEE,2005,Vol.1;等。“标准必要专利的过度声明和必要性评估因素”,SSRN2951617,2017;L.Brachtendorf、F.Gaessler和D.Harhoff,“真正的标准必要专利?”基于语义的分析',2020年。所有这些估计数都是根据商业方提出并支付的评估结果而定的。重要的是请记住,不同的各方有不同的观点,这可能有助于指导其专家的评估分析。一些利益相关者和观察员批评现有的评估在本质上是不可靠的,例如,举例来说,与由专利池或在诉讼期间为争议中的专利进行的实质性更彻底的必要性评估相比,分配给每个专利评估的精力有限。参见“标准化的现代框架”,第116页,第4.2.1节。https://pure.tue.nl/ws/files/3916785/391736021255721.pdf
31.例如,在制定5G标准时,标准化进程的参与者并未考虑将其用于远程医疗手术。
32.除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专利池。“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许可条款——一个有争议概念的研究分析”JRC研究,2015年(“FRAND许可条款”),第21页,第5.1节。https://publications.jrc.ec.europa.eu/repository/
33.德国联邦法院('bundesgerichshof-BGH')2020年5月5日的判决,Sisvel诉海尔案,KZR36/17;德国联邦法院2020年11月24日的判决,FRAND-EinwandII,KZR35/17;英国最高法院2020年8月26日关于UnwiredPlanet诉华为的判决,UKSC2018/0214,[2020]
34.大法官理查德·阿诺德(RichardArnold)于2021年6月25日在OxFirst第六届知识产权与竞争论坛上的演讲。
35.“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适用于“横向合作协定”的准则(特别是第7章)。
36.“制定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方法”,COM(2017)712最终版,由理事会决定6681/18批准,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6681-2018-INIT/en/pdf;‘HorizontalGuidelines’,§285,目前正在审查中;欧盟法院2015年7月16日的判决,Huaweiv.ZTE,CaseC-170/13,EU:C:2015:477;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第2004/48/EC号指令,OJL157,2004年4月30日,第45页;2012年10月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欧洲标准化的法规(EU)No1025/2012,OJL316,14.11.2012,第12页;2013年6月1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第608/2013号条例(EU)No1383/2003,OJL181,2013年6月29日,第15页;委员会来文——《欧联运作条约》第101条适用于技术转让协定的准则,OJC89,2014年3月28日,第3页。
37.尤其是依据FRAND原则下的SEP许可来培养持续创新解决方案的欧盟创新者。
38.“现代标准化框架”,第18-19页,第1.3节。
39.例如先进的制造技术、移动性、连接性和机器人技术。
40.“透明度、可预测性和效率”,2.5节,第23页。
41.“透明度、可预测性和效率”,2.5节,第24页。
42.https://ec.europa.eu/growth/industry/strategy/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protection-eu/standard-essential-patents_en
43.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2510-Intellectual-Property-Action-Plan/feedback?p_id=8196436
44.https://ec.europa.eu/info/consultations_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