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查询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对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处罚事由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罚结果为没收违法所得0.123103万元,罚款0.707681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单位为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是知名品牌ZARA的关联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该公司曾多次被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包括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所销售的“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4302/605/800牛仔裙子、2423/520/010男式鞋子、2422/520/040男式鞋子被判定为不合格,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第二分公司所销售的货号为8601/530/105“ZARA”品牌男童凉鞋和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分公司所销售的货号为2600/531/100“ZARA”品牌女童凉鞋被判定为不合格。这五款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93号。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所销售的两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2422/520/040男式鞋子、8601/530/105男童凉鞋的货值共计2611.54元,获利共计557.44元。库存为0。当事人所销售的三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4302/605/800牛仔裙子、2423/520/010男式鞋子、2600/531/100女童凉鞋的货值共计7076.81元,获利共计1231.03元。库存为0。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针对当事人销售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罚款人民币柒仟零柒拾陆元捌角壹分;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叁拾壹元零叁分。针对当事人销售产品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
公开资料显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法定代表人RAMONRENON TUNEZ,注册资本3600万美元,经营范围含货物进出口;服装服饰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国内贸易代理;社会经济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该公司由INDUSTRIA DE DISENO TEXTIL,S.A.全资持股。
附决定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0101号
当事人名称: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1528464H
法定代表人:RAMONRENONTUNEZ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93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辅料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皮革制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箱包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移送通知书》(NO.1021015、NO.1021020),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所销售的“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4302/605/800牛仔裙子、2423/520/010男式鞋子、2422/520/040男式鞋子被判定为不合格,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第二分公司所销售的货号为8601/530/105“ZARA”品牌男童凉鞋和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分公司所销售的货号为2600/531/100“ZARA”品牌女童凉鞋被判定为不合格。这五款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93号。我局于2021年2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07月28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所销售的三款“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4302/605/800牛仔裙子、2423/520/010男式鞋子、2422/520/040男式鞋子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2020年08月13日与2020年08月2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第二分公司所销售的货号为8601/530/105“ZARA”品牌男童凉鞋和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分公司所销售的货号为2600/531/100“ZARA”品牌女童凉鞋进行2020年儿童用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如下:
1、2020年08月1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货号为4302/605/800“ZARA”品牌牛仔裙子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J004799),检验结论:样本所检项目(耐湿摩擦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本次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商品质量不合格。【检验项目:耐湿摩擦色牢度:技术要求:≥2-3(31701-2015B类),检测结果:经向1-2纬向1-2,单项结论:不符合。】该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93号,产品等级:合格品。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这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货号为货号为4302/605/800“ZARA”品牌牛仔裙子系由当事人根据西班牙INDITEXS.A.集团的安排,全权委托集团旗下的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INDITEXS.A.(MECO)采购,于2020年7月19日报关进口的,共进了35件,进价约为人民币68.64元/件,进口关税为145.14元,进口增值税为333.34元,实际进货金额为人民币2880.88元。于2020年7月已全部直接销售给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00.38元/件(含税),销售金额(即货值金额)共计3513.30元,销售利润为550.93元。库存为0。
2、2020年08月1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货号为2423/520/010“ZARA”品牌男式鞋子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J004801),检验结论:样本所检项目(1.标识;2.成鞋耐折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本次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商品质量不合格。【检验项目:标识:技术要求:三包规定,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成鞋耐折性能(mm):技术要求:割口裂口长度≤20.0mm;外底可出现新裂纹,单处长度不大于5.0mm,且不超过3处;帮面不应出现破损,帮底、围条、沿条、底墙结合部位无开胶,复合底无脱层,鞋底、底墙涂饰无脱落。(QB/T1002-2015)检测结果:割口裂口长度左:5.3,右:5.2,折后左右鞋内外侧帮底开胶,其他符合要求。单项结论:不符合。】该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93号,产品等级:合格品。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这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货号为2423/520/010“ZARA”品牌男式鞋子系由当事人根据西班牙INDITEXS.A.集团的安排,全权委托集团旗下的丹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TEMPE,S.A.采购,于2020年5月28日报关进口的,共进了8双,进价约为人民币126.91元/双,进口关税为101.53元,进口增值税为145.19元,实际进货金额为人民币1262元。于2020年7月已全部直接销售给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79.96元/双(含税),销售金额(即货值金额)共计639.68元,销售利润为0元。库存为0。
3、2020年08月1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货号为2422/520/040“ZARA”品牌男式鞋子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J004802),检验结论:样本所检项目(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本次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商品质量不合格。【检验项目:标识:技术要求:三包规定,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单项结论:不符合。】该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93号,产品等级:合格品。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这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货号为2422/520/040“ZARA”品牌男式鞋子系由当事人根据西班牙INDITEXS.A.集团的安排,全权委托集团旗下的丹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TEMPE,S.A.采购,于2020年3月10日报关进口的,共进了6双,进价约为人民币156.25元/双,进口关税为93.75元,进口增值税为134.06元,实际进货金额为人民币1165.31元。于2020年7月已全部直接销售给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分公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14.47元/双(含税),销售金额(即货值金额)共计686.82元,销售利润为0元。库存为0。
4、2020年09月1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货号为8601/530/105“ZARA”品牌男童凉鞋出具了《检验报告》(No.GTTC2020109185),检验结论:依据《浙江省儿童皮凉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2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标识:标准要求:材质,实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单项判定:不符合。】该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93号,产品等级:合格品。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第二分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这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货号为8601/530/105“ZARA”品牌男童凉鞋系由当事人根据西班牙INDITEXS.A.集团的安排,全权委托集团旗下的丹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TEMPE,S.A.采购,于2020年7月7日报关进口的,共进了14双,进价约为人民币75.20元/双,进口关税为84.22元,进口增值税为147.81元,实际进货金额为人民币1284.83元。于2020年8月已全部直接销售给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第二分公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37.48元/双(含税),销售金额(即货值金额)共计1924.72元,销售利润为557.44元。库存为0。
5、2020年09月1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货号为2600/531/100“ZARA”品牌女童凉鞋出具了《检验报告》(No.GTTC2020109311),检验结论:依据《浙江省儿童皮凉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2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外底硬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外底硬度(邵尔A):标准要求:实心外底:45-65(QB/T4546-2013),实测结果:左:大于90,右:大于90,单项判定:不符合。】该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93号,产品等级:合格品。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接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这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货号为2600/531/100“ZARA”品牌女童凉鞋系由当事人根据西班牙INDITEXS.A.集团的安排,全权委托集团旗下的丹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TEMPE,S.A.采购,于2020年3月20日报关进口的,共进了17双,进价约为人民币103.30元/双,进口关税为140.49元,进口增值税为246.56元,实际进货金额为人民币2143.15元。于2020年8月已全部直接销售给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分公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71.99元/双(含税),销售金额(即货值金额)共计2923.83元,销售利润为680.10元。库存为0。
综上,当事人所销售的两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2422/520/040男式鞋子、8601/530/105男童凉鞋的货值共计2611.54元,获利共计557.44元。库存为0。
当事人所销售的三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4302/605/800牛仔裙子、2423/520/010男式鞋子、2600/531/100女童凉鞋的货值共计7076.81元,获利共计1231.03元。库存为0。
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丹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移送通知书》(NO.1021015、NO.1021020)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销售、利润表、当事人提供的与同属西班牙INDITEXS.A.集团旗下的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丹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当事人及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丹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2021年4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2422/520/040男式鞋子、8601/530/105男童凉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ZARA”品牌产品,货号分别为2302/605/800牛仔裙子、2423/520/010男式鞋子、2600/531/100女童凉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出决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
二、罚款人民币柒仟零柒拾陆元捌角壹分;
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叁拾壹元零叁分。
当事人销售产品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作出决定如下:责令改正。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将没收款、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