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头条号、“浙江天平”抖音号等平台全程直播。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红蜻蜓公司诉称,其是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905213号“图片”曾多次被行政、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红蜻蜓”企业字号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亦具有一定影响力。
(原告)浙江红蜻蜓公司主张
被告鞋店的店铺多处使用了包含“红蜻蜓”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了涉嫌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蜻蜓图形标识,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标注的制造商为被告鞋业公司,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浙江红蜻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浙江红蜻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鞋业公司
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其也没有将企业字号授权给他人使用,请求驳回对被告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鞋店辩称
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商标系案外人合法注册,包含“红蜻蜓”字样的企业名称也是案外人合法登记设立,原告浙江红蜻蜓公司应先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被告鞋店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浙江红蜻蜓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同时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休庭后,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被告鞋店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及责任主体、赔偿金额等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之后,被告鞋店实际履行了调解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