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服装款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要件
——涉仿冒“歌某娅”服装款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服装产品经营者短期内大量使用他人同期在先推出的服装款式,导致其他经营者的营收减损,在合理的回报周期内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某风公司的“歌某娅”品牌创立于1995年,在女性服装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荣获“第八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之行业品牌策划大奖”等荣誉。
被诉“伊某拉”品牌服装由被告张某等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线上、线下销售,其中淘宝店铺由被告汇某公司经营,累计销售服装产品56款。“伊某拉”服装款式与原告品牌服装款式相同或基本相同,绝大多数被诉服装的推出时间是在原告服装款式推出后的一年之内,相当比例更是在原告服装推出的六个月之内。
原告认为,被诉“伊某拉”品牌服装大量仿冒原告“歌某娅”品牌服装款式,并使用与原告相类似的商品标题及描述手法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如果不构成仿冒混淆,该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同时,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模特图的服装展示风格、服装款式拍摄角度等宣传内容均与原告相应模特图存在雷同之处,构成虚假宣传。据此,原告诉请判令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风公司通过经营“歌某娅”品牌服装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被诉服装品牌经营者,应当知道服装款式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也理应知晓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经营资源。被诉行为不当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损害了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机制,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减少社会总福利,具有不正当性。
因此,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张某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被告汇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主张保护的服装品牌为民营服装业内知名品牌。对服装行业而言,款式设计是行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直以来,服装市场抄袭和仿冒款式的问题严重,一个新的设计款式刚刚面世,不久就会出现大量同款,仿制版低价售卖,严重侵害原创者的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就保护服装款式作出针对性规定,如何依据现有法律保护设计成果、维护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服装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案对在短期内大量使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服装款式的行为予以竞争法规制,有利于促进服装产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