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是国内知名家用纺织品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2025年年初,A公司发现某网店主页售卖的两款家纺产品,链接名称和展示图中均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A公司遂以该网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为由,将网店注册经营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吴某辩称,其因工作之余想通过兼职赚取生活费,便通过网络平台搜索学习后开了一家网店,低价购买了“一键”铺货软件,使用该软件输入商品关键词后,每日点点手指即可从其他平台快速复制所选商品的标题、链接、价格等信息,批量上传到个人店铺中,其在完成商品上架后即坐等订单,等收到订单后再去“淘”一件一模一样的商品发给买家。
吴某表示,本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架了带有A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为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吴某销售的商品为家用纺织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相同商品,吴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店铺的两个商品链接的名称、商品展示图中,突出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与A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故法院依法认定吴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A公司亦撤回要求吴某停止侵权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吴某侵权行为性质与后果以及A公司为维权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等,酌定吴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伴随着电商平台的迅速发展,个人开设网店愈加便利,“一键”铺货、一件代发等技术模式因其便利性、快捷性,在网店运营中得到广泛应用。所谓“一键”铺货,是指卖家通过软件工具或平台功能,快速将商品信息批量上传至其注册的网店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简化商品上架流程,提高效率。但目前有部分店铺运营者在没有货源或者缺乏货源的情况下仍想零成本、无货源开店,便利用“一键”铺货模式批量复制其他平台的商品信息上传至个人店铺,通过调高价格,不用囤货即可由上家直接发货,以此赚取差价。这样的销售运营模式隐含着诸多风险,经营者对产品来源如未仔细甄别核查,极易涉及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风险。同时,未经授权使用软件“一键搬家”“盗图抄店”也可能侵犯原店铺及平台相关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鹏法君提醒,网店经营者应规范销售行为,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货源,审慎审查货源方的经营资质、商品来源,并保留好采购凭证和核验文件,有效履行销售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侵权风险;电商平台应加强技术防范、完善相关规则、规范经营秩序,从严打击非法数据爬取以及商品侵权行为。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净化电商市场环境,让电商行业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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