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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8658万元!在立项调研中“参考”他人技术秘密构成“消极使用”

2025-10-31 09:37来源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判决明确,使用商业秘密的本质在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并据此取得竞争优势,若被诉技术信息仅与权利人技术秘密信息的领域相同,但技术路线、结构、功能、效果均不同,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改进型使用”;被诉侵权人在立项调研中“参考”权利人技术秘密,虽然最终研发成果与权利人技术秘密完全不同,但此种“参考”能够节约研发成本并据此获得竞争优势,构成对商业秘密的“消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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