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
原告: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
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系“天禾”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肥料等。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肥料商品上突出使用“天禾以钾”“天禾钾肥”等标识,并使用了含有“天禾”文字的企业名称。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认为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突出使用的“天禾以钾”“天禾钾肥”等被诉侵权标识包含了“天禾”文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在肥料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肥料商品误以为来源于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损害了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反向混淆,侵害了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81830.04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正确认定反向混淆商标侵权,加大涉农品牌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反向混淆系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标识相较于权利人商标具有更高知名度,妨碍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实质性损害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裁判,重申了反向混淆商标侵权认定裁判规则,有效保护了涉农肥料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柳维敏、法官陈庆亮、法官彭震,法官助理张甜,书记员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