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的去标改装行为构成隐性反向假冒商标侵权
——机器人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更换商标、未经同意、投入市场是我国规范层面上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内涵应作合理解释,以避免法条僵化。更换商标,不应机械限定为去标后贴标,还包括将去标改造后的产品与行为人的商业经营活动相关联的行为;去标前后的产品需具有密切关联性,销售是投入市场最典型但并非唯一的表现,将原属于权利人良好品质产品所能在相关公众中累积于商标之上的信誉,通过更换标识而转化为行为人商业经营活动的助力,亦属投入市场。
【基本案情】
两原告是集工业自动化机器人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科技型创新企业,在光伏机器人领域拥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并注册有相关商标权。被告未经授权,对两原告所有的机器人拆卸部分组件并将涉案产品机器人主体上印有的商标标识抹除去标后,作为被告的检测机器人,于展会活动中放置在其展厅核心区域进行展示,并通过现场活动及线上直播形式公开推广,同时作为被告光伏电站安全评估服务的检测产品印于被告的宣传彩页并广泛对外分发。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抹除涉案产品上属于原告的标识、拆除部分组件后,直接将涉案产品的主体部分假冒成自己的产品用于被告商业经营活动,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更换商标行为”不应机械限定为去标后贴标。去标改造后的产品虽未物理贴附被告标识,但在宣传中都将其与被告公司名称及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关联,该种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产生了商标更换效果。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改造的行为,损害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属于合理使用,故对其商标权利用尽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同一性”,改装前后的产品均使用于光伏板特定场景,面向的客户群体具有同一性,且履带式行进主体是机器人自动化的根基,对光伏行业经营者而言,会明确感知其存在,并对其进行来源识别,因此改装前后的产品仍具有密切关联。
关于“投入市场”,销售是产品投入市场最典型的表现,但并非唯一表现。被告将改装去标后的产品作为其提供检测服务的工具进行对外宣传,将原属于原告良好品质产品所能在相关公众中累积于商标之上的信誉,通过更换标识而转化为被告从事光伏板检测服务类商业经营活动的助力,这种转化掩盖了商品真实来源,挤占了原告进一步拓展市场的空间,也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属法条规制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判决支持了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并在肯定原告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态度的基础上,支持了其1元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案件,其审理意义在于,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商标侵权对于商品类别类似的判断应基于销售渠道、面向一般公众、上下游行业关系综合考虑;从司法导向角度出发,对于反向假冒行为的认识应随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入、更新。从产业创新角度出发,保护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防止其业务发展因反向假冒行为受到限制,有助于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打造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真正以审判理念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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