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引用法律文书传播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涉知名药企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对他人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或批评时,应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不得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言语进行否定性评价,否则构成商业诋毁。若经营者以打击、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节选民事判决书、行政起诉状的部分内容,将司法未决事实描述为确定事实予以传播,故意传播误导性信息的,亦构成商业诋毁。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医药企业的上海子公司,负责管理 “希爱力”品牌及药物在中国的运营。被告系一家传媒公司,2012年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 “伟哥”商标,2015年将商标授权他人在“白云山金戈”药物上使用,授权期至2022年,授权费1,198万元/年。2015年,原被告双方就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广州某法院诉讼。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礼来侵权“伟哥”商标,已被立案!》《被判多次败诉被处罚,恼羞成怒状告国家市场总局知识局》《依法维护伟哥中国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明确回应礼来公司不当诉求》三篇文章,将尚未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行政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与原告无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截图附在微信文章中,并使用了“严重违法”“以身犯险、无视我国相关法律”“仍不悔改,藐视中国法律及政府”“恼羞成怒”“把中国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当儿戏”“误导老百姓生命健康,涉嫌谋财害命”“无法无天”等言语。前述文章被国内多个媒体转载,各大搜索引擎中均可查询,其中一篇文章在必应搜索引擎上有12,300多条搜索结果。诉讼过程中,该三篇文章依然在被告微信公众号中可查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悖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已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商誉损失、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云山金戈”商品及“希爱力”商品均为抗ED药物,围绕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原被告曾发生诸多争议,说明两者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控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一方有义务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而司法未决事实属于真伪不明事实。本案中,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原告是否侵害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作出最终认定前,被告即在涉案文章中宣称原告严重违法,并直接节选民事判决书、行政起诉状等的部分内容,将尚未定论事实描述为确定事实并予以传播,属于传播误导性信息。同时,被告在文章中大量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言语对原告进行否定性评价,已超出客观、合理、正当的商业评价范畴,属于诋毁行为。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实施了故意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且涉案文章措辞恶劣,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后果。被告在诉讼期间仍未停止涉案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利益,构成商业诋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及司法未决内容的文章导致纠纷的典型案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商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围绕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争议后,进行诉讼维权或行政投诉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司法裁决或行政决定未生效时,一方当事人即行披露及评论,或者对生效文书进行片面引用及评论,可能夹杂事实上虚假的信息,也可能包含虽未经证明真伪但能够产生误导效果的信息,如何划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及认定是否构成编造或误导性信息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本案判决从商业竞争关系着手判断主体适格问题,以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为抓手证成误导性信息致损的构成要件,以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为标准,厘清了发布和评论司法未决事项的内容边界,辨明了发布非完全编造的误导性信息亦构成诋毁,划定了客观、合理、正当的商业评价范畴,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