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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数据平台未及时修正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7-04 15:00来源于 深圳中院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据使用主体与数据原始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围。征信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具体包括数据完备性义务、数据准确性义务及合理纠错义务。金某公司、天某公司的商业查询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有义务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更新,但其未进行任何作为,既未审查投诉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更未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偏差,违反合理纠错义务,具有不正当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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